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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创业辅导师/创业辅导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字体:   2008-11-13  阅读: 次  [关 闭]
 
 
各市经委(经贸委、工经委、中小企业局):
    为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鼓励引导支持创业的政策措施,完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加大创业辅导力度,减少创业风险、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依据省经委印发的《关于建立创业辅导师队伍的指导意见》、(皖经创业〔2006〕223号)《关于建设创业辅导中心的指导意见》(皖经创业〔2006〕224号)等文件,决定对全省创业辅导师和创业辅导中心进行认定,以规范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和管理,促进创业辅导师队伍和创业辅导中心建设。为搞好本次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认定对象
    创业辅导师及创业辅导中心认定对象为我省范围内符合具备创业辅导师任职资格的各类创业辅导师和符合创业辅导中心建设条件的各类创业辅导中心。创业辅导师必须是具有《关于建立创业辅导师队伍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任职条件、任职要求,并在各地创业辅导机构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创业辅导工作,有创业辅导实绩的各类创业辅导人员。创业辅导中心须具有《关于建设创业辅导中心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基本建设条件,近年来创业服务工作业绩较为突出的各类创业服务机构。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请认定单位认真、如实填写创业辅导师、创业辅导中心有关情况;
   (二)各市对拟申请认定的创业辅导师、创业辅导中心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证件等)进行审核,并对要求需认定的创业辅导师、创业辅导中心材料进行汇总后上报;电子文档随申报材料一同上报。
   (三)上报材料的其它要求:
    1、创业辅导师
   (1)创业辅导师任职资格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由各市经委审核);
   (2)从事创业辅导的各类原始综合记录材料(创业辅导、创业培训记录,咨询、策划活动记录,创业相关问题研究文章,授课教案或讲义等);
   (3)创业辅导成功案例等。
    2、创业辅导中心
   (1)固定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及专职工作人员相关资料证明;(机构设立的相关证明材料、办公设施及人员配备的相关证明等);
   (2)从事创业辅导的各类原始证明材料(创业服务原始登记、辅导活动综合材料、辅导活动实例等);
   (3)创业辅导师管理的档案记录等;
   (4)创业辅导机构规范管理相关档案资料;
   (5)其它相关辅导成功案例等。
    三、认定程序和认定结果管理
    认定材料由申请认定单位自行申报,各市经委审核汇总后统一上报省经委。省经委根据认定条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此次认定的创业辅导师将作为全省创业辅导师专家库人选,创业辅导师的相关资料录入创业辅导师专家库,为各地创业辅导、创业培训提供智力和人才支撑。认定的创业辅导中心将作为国家和省对各地进行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扶持的重要载体,列入重点建设项目库,加强管理,规范指导其业务工作开展。
(责任编辑:谢海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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