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城关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城关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居委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核实意见,并将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县房管部门进行核实,核实的意见报送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民政局。民政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到县住房保障办公室。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予以公示,公示期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