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中学学籍管理,建立和保障良好的教学秩序,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使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
第一条 按照省有关普通中学招生规定,凡符合招生条件,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由学校发给入学、录取通知书的新生,凭入学、录取通知书报到入学。初中实行小学毕业生免予升学考试就近入学。初中毕业生报考普通高中,须按学生志愿、县级以上初中升学考试或毕业生会考成绩择优录取。普通中学新生入学年龄,初中一般为12或者说13周岁;高中招收的初中应届毕业生,一般为15或16周岁,超过节18周岁(不含18周岁)的初中毕业生,高中不予录取。任何普通高中一律不准私自招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录取的新生,不准接收已被其它中学(含普通中学和职业中学)录取的新生。新生应持入学、录取通知书及时报到入学。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必须在规定报到时间内申述理由,并持因事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在一个月以内)。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初中新生由学校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他们送其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高中新生即取消入学资格,下学年不准报考普通高中。对被取消入学资格的高中新生,各中学应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除名。
第二条 各中学须在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将新生注册名单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初中新生由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高中新生由行署(市)教育主管部门发给学籍卡和统一编列学号,方为取得正式学籍。学生休学、复学及高中学生留级后学籍和学号保持不变直至毕业。各中学根据学籍和统编学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条 高中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核,发现德、智、体几方面不符合条件以及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应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未报到入学的中学新生,因病休学后治疗者,按休学规定办理。高中新生因病休学后,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家长工作异地调动或因居住迁移,经学生家长所在单位证明,家长或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可由转出地区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将该生入学、录取通知和有关材料,发往转入地区教育主管部门,由转入地区安排入学。
第五条 初中毕业生一般不得免试(含升学考试和毕业生会考)直接升入高中。但省级表彰的初中毕业生班“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连续三年受行署(市)表彰的初中“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经行署(市)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免试升入省属重点中学高中,或加一个分数段录取。经省教委批准初中教改实验班毕业生,经学校审查符合毕业标准,报行署(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免试升入本校高中。
第六条 普通中学的班级学额,初中每班招生控制在50人,限额54人(包括转学、复学生);高中每班招生控制在于45人,限额为50人(包括留级、转学和复学生)。
二、考试
第七条 学校要按教学计划(课程方案)要求全面考核生德、智、体发展情况。考核分考试与考查两种。
第八条 考核以平时为主。德育考查主要看学生本人的政治思想品德表现,要严肃认真地对学生本人的政治态度、思想觉悟、道德品质、社会实践活动的表现以及遵守中学生行为规范、中学生守则的情况等作出全面的鉴定;文化考试着重于学生掌握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情况和自学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体育考查着重于学生的身体素质、健康状况、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的质量;劳动技术课考查主要看学生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及掌握劳动知识技能的情况。
第九条 改进考试方法,减少考试次数。每学期只举行期末考试,不另举行期中和学年考试。高中毕业生会考,由省统一组织进行。每学年要进行一次学生体格检查。
第十条 文化课考试成绩记载一般实行百分制,考查成绩分及格两等。每学期的各科成绩按平时考查和期末考试平均计算。学期成绩不及格的,于下学开学前进行补考。学年成绩,会考学科以会考成绩为准,非会考学科按上、下两学期成绩平均计算。
第十一条 每学期都应写学生操行评语,评语应由班主任负责,以《中学德育大纲》、《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依据,视学生一学期德、智、体几方面的发展情况,以表扬为主,实事求是地肯定学生的优点和进步,同时指出存在的缺点及努力方向。班主任所写的评语要征求任课教师和团、队、班委会学生干部的意见。可以对学生操行评定等级。操行等级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学生操行评为优秀、不及格者需经分管德育工作的校长或教导主任审定。操行评定结果(包括操行评语和操行等级)应通知学生及其家长,并记入学籍档案。
三、升级、留级、毕业、肄业
第十二条 学生凡学年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均应补考。初中学生补考后即可升级,取消留级。高中学生补考后,考试有两科不及格,或者查有三科不及格,或考试有一科不及格、考查有两科不及格,应予留级。高中阶段留级不得超过两次,毕业年级学生不得留级。
第十三条 学生修业期满,德、智、体考核合格,应准予按时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初、高中毕业证书均须盖校长签字章,骑缝加盖学校公章;初中毕业证书由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查、验印(在照片右下角加盖市、县「市、区」教委学籍管理专用章);高中毕业证书(会考合格证书)由行署(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查、验印(在照片右下角加盖安徽省教育委员会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专用章);毕业证书存根加盖校长私名章,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学生毕业要从严掌握。初中毕业班学生无学年成绩或学年成绩语文、数学两科或任何三科成绩不及格,或思想品德考查不合格,或未达到体育合格标准,或留校察看处分尚未撤销的,均不予毕业。高中毕业班学生须是毕业会考考试及考查(含补考)各科成绩均合格,思想品德考查合格,体育达到合格标准的学生,方可毕业。对修业期满不予毕业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明书,不得留级重读。对修业期满两学年以上而未满三学年的高中学生(含退学和开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一般不得复学。
第十五条 学生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经考试确能达到高一年级水平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准予跳级,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提前报考高一级学校并被录取的学生,或参加全国性学科竞赛成绩优异而被录取的学生,准予提前毕业,可凭在校最后学年成绩发给毕业证书。
四、奖励、处分
第十七条 学校每学年评选一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集体,发给奖状,以资鼓励。对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或进步很大的学生,也应予以表扬。
第十八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学生守则,甚至扰乱社会治安的学生须视情节轻重本人对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等处分,高中学生还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可送工读学校教育、学习。对学生的处分,由班主任会同任课教师提出,经教导处或政教处审查属实后,报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属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校长批准公布;属勒令退学和开开除学籍处分,应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校长公布。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改正了错误或有显著进步者,应由班主任提出,经班级评议、学校批准,及时或提前撤销处分。对受处分学生的改过表现,应予鼓励。撤销处分后,不影响他们入队、入团。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一般不予撤销。
第十九条 学生受到奖励、处分和撤销处分,都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和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五、休学、复学、退学、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和其它特殊情况确需休学的,须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由班主任核实后提出意见,经教导处审查,校长批准,发给休学证书。休学时间为一年,一般不得提前复学。因病尚未痊愈,可继续休学一学年。在同一学段,申请休学不得超过两次。毕业班学生休学的审批要从严掌握。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或转入他校。
第二十一条 休学期满后,须及时申请复学。因病休学期满复学,须持县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复学后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对初中学生应动员按时复学;高中学生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因病或特殊情况请假缺课时间连续超过两个月,跟班学习有困难,初中学生可根据具体民情况给予休学,高中学生可给予休学或退学。
第二十三条 初中学生不得退学。高中学生须退学的应由学生本人持有关证明提出申请,报行署(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生在一个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一月以上者,对初中学生要批评教育并给予纪律处分,责令改正;对高中学生可视为自动退学。
第二十四条 转学须在新学期开学前进行,学期中一般不予办理。转学须由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向所在学校书面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后,跨县(市、区)转学的,持转出学校函与转入学校联系,并取回转入学位的接收函,转出学校方可开具转学证,报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并盖学籍专用章或中教(普教)科公章。跨行署(市)或省转学的,须报行署(市)或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转入学校应根据学生的转学证件、转入地区的户籍证件和家长单位证明,由领导处审核,编入相衔接的年级学习。转学证件不全的学生,学校不得接收。转入省和行署(市)重点中学高中的要严格控制。按同级重点方可互转的原则,如转出的学校是省和行署(市)重点学校,转入的同级重点中学班级有空额方可接收。如要求转入的重点中学班级学额已满,应转到一般中学。
第二十五条 休学、复学、退学、转学(包括转出和转入)学生,学校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汇总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技工学校、农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私立中学和半工半读中学的学生,不得转入全日制普通中学。
六、健全学籍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中学应及时、认真地填写学生学籍登记表、学籍卡片、体质测试表、健康检查表、体育合格登记卡等,作为学籍档案,由教导处永久保存。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后,转入的学校应向转出的学校函索学生的学籍档案,转出学校应及时复制并加盖公章后邮寄或密封由学生自带转入学校。
第二十九条 学籍档案实行安徽省全日制普通中学统一表式,各行署、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自行制定附表。
第三十条 凡弄虚作假,乱开转学证书、假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假“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证明、涂改学籍档案的,对直接责任人应给予纪律处分,违法者要依法惩处。
第三十一条 各行署、市、县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定期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七、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立即向教育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并由行署(市)教委及时报省教委。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执行。1990年10月颁发的《安徽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