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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镇县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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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固镇县委 固镇县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外地客商来固镇投资的若干规定

 

  为吸引更多客商到我县投资兴业,加快对外开放和经济国际化进程,推动我县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章 投资规定
  第一条 凡来我县投资的外国、港澳台客商及本县以外的国有、集体、民营个私企业(以下简称外地客商),固定资产投资额3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美元50万及以上的工业项目,可享受本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规定的专项审批及许可证一律不作为企业登记发照的前置条件。
  第三条 放宽投资范围。在经营范围上,除国家法律和政策明令禁止的以外,一律放开外来客商生产经营。
  第二章 税费征缴及奖励
  第四条 外地客商在我县投资兴建的工业项目,企业经营期十年及以上的,其上缴的增值税的25%地方留存部分实行先征后奖的办法,前二年地方留存部分全额奖励企业,后三年50%奖励企业;或从第一年至第七年50%奖励给企业。
  第五条 新办的工业项目,在合同约定建设期内完成投资规模的,对企业所得税的25%地方留存部分,实行先征后奖的办法,自获利年度起,前三年地方留存部分全额奖励企业,后三年50%奖励企业。
  第六条 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材料的工业生产企业,从经营之日起,十年内所征的企业所得税的25%留存部分全额奖励。
  第七条 对外地客商来源于县内投资项目的股息、红利、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由县财政按实际交纳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10%予以奖励。
  第八条 外地客商在我县投资兴建的工业项目,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先征后奖的办法,第一年至第七年50%奖励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九条 一期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条 凡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审批和建设期间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生产经营期间,实行扎口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企业收费。
其它招商引资项目按县招商引资扎口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土地使用优惠
  第十一条 对于县外投资商有明确意向投资的企业项目,优先纳入我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在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征地、拆迁、水电配套设施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按现行土地政策,连城工业区基准地价3.5万元/亩,县城工业区基准地价5万元/亩。
  第十二条 入驻连城工业区的企业,一期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外币可折算)以下项目,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20%予以奖励;1000万元-3000万元人民币的,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30%予以奖励;3000-5000万元人民币的,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40%予以奖励。入驻县城工业区的企业,一期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3000万元人民币的,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20%予以奖励;3000-5000万元人民币的,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30%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一期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四章 信贷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对来我县投资的外地客商在银行开户、结算、信息咨询、贷款证申请等方面实行全方位服务。
  第十五条 凡来我县投资的外地客商,可以用财产、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和无形资产等作抵押、质押取得贷款,贷款利率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第十六条 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按照担保规定优先向来我县投资的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企业间也可以互相担保或联合担保。
  第五章 权益保障
  第十七条 政府依法保障外地客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支持外地客商投资企业按照国际惯例管理企业。
  第十八条 县政府对县外客商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扎口收费和县级领导干部联系帮扶制度。凡县直职能部门未按《固镇县招商引资扎口收费目录》标准收费或未经批准擅自到企业收费的;凡到企业吃、拿、卡、要、报(报销),或利用职务之便强行向企业推销产品、征订报刊的、拉赞助的、强装强卸的,一经查实,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视其情节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第十九条 依法保障投资企业的财产权等不受损害。进区企业若发生被盗案件,公安部门负责在十五天内破案;不能如期破案的,经核定,由县公安局全额赔偿。对干扰、破坏进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辱骂、诋毁、威胁、恐吓、打击报复外来投资者的人和事,司法机关要及时查处,一经查实,对肇事者从严从快从重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优惠政策未涉及到的国家、省、市等其它优惠政策,一律遵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投资额的确定,以县政府委托的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准。多期投资的企业,先按一期投资享受优惠政策,后续投资可与一期投资累加计算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以前引进的招商项目按原定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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