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客商在我县投资兴建的工业项目,企业经营期十年及以上的,其上缴的增值税的25%地方留存部分实行先征后奖的办法,前二年地方留存部分全额奖励企业,后三年50%奖励企业;或从第一年至第七年50%奖励给企业。
新办的工业项目,在合同约定建设期内完成投资规模的,对企业所得税25%地方留存部分,实行先征后奖的办法,自获利年度起,前三年地方留存部分全额奖励企业,后三年50%奖励企 业。
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工业生产企业,从经营之日起,十年内所征的企业所得税25%留存部门全额奖励。
对外地客商来源于县内投资项目的股息、红利、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由县财政按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10%予以奖励。
外地客商在我县投资兴建的工业项目,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先征后奖的办法,第一年至第七年50%奖励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