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人社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
一、行政执法机关信息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固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人:高新取
工作职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依法纠正和查处有关违反就业、社会保险、工资支付、职称评审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办公地址:安徽省固镇县汉兴大道投资大厦二楼
联系电话:0552-6057280
二、执法人员信息情况表(见附件1)
三、执法依据:
1、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法实施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2、行政确认:《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印发〈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劳社〔2008〕45号)《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3、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4、其他权力:《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集体合同规定》《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
5、裁量权适用规则:(附件2《固镇县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
6、裁量基准:(附件3《固镇县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四、执法程序
(一)劳动保障投诉举报服务指南
1.事项名称:受理投诉举报
2.受理机构:固镇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3.受理条件:
(1)投诉人必须在法定工作年龄内,且须持有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2)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
(3)被投诉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
(4)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5)有明确的被投诉单位及具体名称、地址、电话。
(6)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根据或具体的举报违法事实。
4.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
5.联系电话:0552-6057283
(二)企业(包括省属企业)实行非标准工作时间审批服务指南
1.事项名称:企业(包括省属企业)实行非标准工作时间审批
2.受理机构:固镇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3.审批机构:固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受理条件:企业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特殊性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即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5.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服务指南
1.事项名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2.受理机构:固镇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3.审批机构:固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受理条件: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和财务会计制度,并符合设置标准的要求;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和设备设施;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招收住宿生的,应具必要的食宿、安全保障和医疗条件。
5.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服务指南
1.事项名称: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2.受理机构:固镇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3.审批机构:固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受理条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有3名以上具备相应能力的专职工作人员。
5.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五)行政执法流程图
行政许可流程图
|
行政强制(滞纳金和划拨)程序流程图
行政征收流程图
行政检查流程图
五、清单信息
(一)固镇县人社局权责清单(附件4)
(二)固镇县人社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附件5)
六、行政相对人权利
(一)行政处罚程序中的相关权利
1.申请回避权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陈述申辩权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
3.要求听证权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听证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案件审核表》,经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向当事人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由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听证。
4.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申请国家赔偿权:见下述的“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
(二)行政许可程序中的相关权利
《行政许可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三)行政强制程序中的相关权利
《行政强制法》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四)行政复议权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 “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五)行政诉讼权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监督信息
受理投诉举报条件:下列投诉举报事项,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人和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事实依据的,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受理:
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2.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3.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
5.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电话:0552-6057280
地址:固镇县汉兴大道投资大厦二楼
邮编:233700
邮箱:510488172@qq.com
八、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