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部门】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05 09:21 来源: 固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请各相关单位于37午下班前将反馈意见加盖公章后通过县OA反馈至住建局。

 

 

                                                                         202435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按照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凡在我县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交清。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征收,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

(一)住宅每平方米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50元。依附于住宅建设的地下室、地下车库、架空层、避难层及闷顶层按住宅基准征收。

(二)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24元。

(三)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低于2万平方米),住宅每平方米6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75元。

五、以下用房及建设项目免征或者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建设项目、职业学校教学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保障性住房、棚改安置房(不含净地出让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代建或回购的安置房)、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人防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六)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及邮政设施(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七)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省相关规定的,可按规定免征或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项目符合减免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填写《固镇县工程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请表》,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后,予以减免。

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季度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情况在网上进行公布;县审计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进行审计、检查和监督。对应收不收、随意减免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本通知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2024年3月1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与必要性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县住建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依据

1.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

2.《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管理工作的通知》(蚌政办秘〔202310)

三、起草过程

2023年2月10日,蚌埠市政府办公室出台了《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管理工作的通知》(蚌政办秘〔202310)文件要求“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 (一)住宅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70元。依附于住宅建设的地下室、地下车库、架空层、避难层及闷顶层按住宅基准征收;(二)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40元;(三)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低于5万平方米),住宅每平方米75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05元。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三县参照执行”。但是根据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文件要求,“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一)合肥市:住宅每平方米6070元;非住宅(不包括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下同)每平方米100110元。 (二) 其他省辖市:住宅每平方米40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6070元。(三)县级市城区及县城关镇:住宅每平方米30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4050元。(四)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均按当地住宅收费标准的80%征收。六、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省辖市低于5万平方米,县级市低于3万平方米,县城关镇低于2万平方米),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150%征收”,鉴于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与省厅文件有冲突,蚌埠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提示,要求三县结合实际制定各自文件。

主要内容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共分为八部分。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按照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凡在我县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交清。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征收,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

(一)住宅每平方米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50元。依附于住宅建设的地下室、地下车库、架空层、避难层及闷顶层按住宅基准征收。

(二)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24元。

(三)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低于2万平方米),住宅每平方米6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75元。

五、以下用房及建设项目免征或者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建设项目、职业学校教学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保障性住房、棚改安置房(不含净地出让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代建或回购的安置房)、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人防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六)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及邮政设施(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省相关规定的,可按规定免征或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项目符合减免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填写《固镇县工程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请表》,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后,予以减免。

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季度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情况在网上进行公布;县审计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进行审计、检查和监督。对应收不收、随意减免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本通知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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