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了县发展改革委等5家单位意见,其中3家单位无意见,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委各提出1条意见,其中县财政局提出意见已采纳;县发展改革委提出的意见未采纳,理由为主要参考五河、怀远两县的做法,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