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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买卖双方需缴纳哪些税费?

发布日期:2023-08-21 14:56   来源:固镇县热线办
编 号: 20230818002 来信时间: 2023-08-18 10:42
类 型: 我要咨询 姓 名: ***
内 容: 卖方名下两套安置房,其中一套96平的平价转让给亲戚,买房名下只有农村自建房,5年后过户,双方各自需要承担哪些税费?办理过程中还会产生其他费用吗?
转办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固镇县税务局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固镇县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8-21 14:56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一、工作人员已与您联系核实,并告知相关税费政策。拆迁安置住房两套,按照有关规定,安置房屋无差价的,对还原安置住房免征契税;存在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您户两套房屋另补有差价,补价部分应分别核实房屋套次,缴纳契税。即首套房90平方及以下,契税税率为1%,90平方以上,税率为1.5%;二套房,90平方及以下,税率为1%,90平方以上,税率为2%;三套及以上为3%。
二、安置住房办理产权证后,再交易他人,按存量房交易办理。卖方主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主要有优惠政策是取得产权证超过2年,免增值税,超过5年且家庭唯一住房的,免个人所得税。买方,主要按照家庭房屋套次和房屋面积情况,缴纳契税。
三、如有疑问,请进一步咨询联系,0552-6056040(县税务局税政股),0552-6055576(县税务局办税厅公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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