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买卖双方需缴纳哪些税费?
发布日期:2023-08-21 14:56 来源:固镇县热线办
编 号: | 20230818002 | 来信时间: | 2023-08-18 1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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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型: | 我要咨询 | 姓 名: | *** |
内 容: | 卖方名下两套安置房,其中一套96平的平价转让给亲戚,买房名下只有农村自建房,5年后过户,双方各自需要承担哪些税费?办理过程中还会产生其他费用吗? | ||
转办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固镇县税务局 | ||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固镇县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8-21 14:56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一、工作人员已与您联系核实,并告知相关税费政策。拆迁安置住房两套,按照有关规定,安置房屋无差价的,对还原安置住房免征契税;存在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您户两套房屋另补有差价,补价部分应分别核实房屋套次,缴纳契税。即首套房90平方及以下,契税税率为1%,90平方以上,税率为1.5%;二套房,90平方及以下,税率为1%,90平方以上,税率为2%;三套及以上为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