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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固镇县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 2023-08-01 ] 至 [ 2023-09-01 ] 状态:已过期 信息来源:固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蚌埠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结合我县实际,县住建局起草了《固镇县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8月1日-2023年9月1日,反馈渠道:1.住建局邮箱:gzxzjj@yeah.net。2.联系电话:0552-6020139。3.县政府网站民意征集、政民互动栏目。


固镇县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以下简称“首次筹备经费”)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内住宅小区首次筹备经费的缴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首次筹备经费统一监督管理,县住宅共有部分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县共维管理中心)具体实施首次筹备经费筹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首次筹备经费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属地社区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首次筹备经费的支取、使用、核销等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协调处理相关矛盾纠纷。

第四条 首次筹备经费依法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预(现)售手续之前,向县维修资金办缴存首次筹备经费。本办法发布前已办理房屋预(现)售手续的住宅小区,应在首次业主大会筹备阶段补缴。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区域规划核准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2元的标准缴纳首次筹备经费,单个物业管理区域总费用最高不超过4万元,最低不少于1.5万元。

第六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备案手续时,应查验建设单位缴存首次筹备经费的情况。

第七条 首次筹备经费主要用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及会议期间所需的办公用品、资料印刷、会务、宣传、交通、通讯、误餐补助以及按照有关规定聘请第三方等必要费用的支出。

第八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后,可凭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的相关批复向县共维管理中心申请将首次筹备经费划转至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指定账户,县共维管理中心应即时办理划转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首次筹备经费专用账户,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九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首次筹备经费预算,向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申请预支首次筹备经费,提供下列资料:

(一)首次筹备经费申请报告及预算报告;

(二)小区证明材料;

(三)经筹备组盖章和筹备组组长签字的领款凭证。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划拨首次筹备经费预支款。

申请预支额度一般不超过首次筹备经费总额的60%。

第十条 筹备组应当按照经核实批准的预算列支首次筹备经费。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事前征得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同意。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筹备组应当将首次筹备经费使用情况,包括经费开支原始单据、预算执行报告等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

业主大会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筹备组应当将前款资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

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实名提出意见和建议,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解释说明,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审议首次筹备经费的预算执行报告。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向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完成备案后,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原筹备组组长和相关成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业主大会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由筹备组向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

第十三条 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原始凭证;

(二)业主大会批准首次筹备经费预算执行报告的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提供筹备组关于首次筹备经费的预算执行报告;

(三)业主对首次筹备经费使用情况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应当自收到核销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核定首次筹备经费低于预支额度的,核销申请人应当将差额部分退还至筹备经费专户。核定首次筹备经费超出预支额度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应当向核销申请人拨付超出部分。核定首次筹备经费超出首次筹备经费交存总额的,超出部分由核销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首次筹备经费如有结余的,结余部分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可以用于业主大会换届改选经费、纳入统筹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用于业主组织运行的其他需要。

第十六条 非住宅物业管理区域首次筹备经费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固镇县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与必要性

为了加强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蚌埠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结合我县实际,县住建局起草了《固镇县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

二、主要依据

1.《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2.《蚌埠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三、起草过程

结合省市文件精神,根据我县物业管理实际,县住建局起草了《固镇县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县发展改革委、县市场监管局、谷阳镇3家单位意见。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全篇共计十七条,不设章节。主要包括:

1.适用范围。本县内住宅小区首次筹备经费的缴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2.经费来源及用途。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依法由建设单位承担。首次筹备经费主要用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及会议期间所需的必要费用的支出。

3.缴纳标准。每平方米0.2元的标准缴纳首次筹备经费,单个物业管理区域总费用最高不超过4万元,最低不少于1.5万元。

4.申请使用程序。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首次筹备经费预算,向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申请预支首次筹备经费,提供相关资料。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划拨首次筹备经费预支款。申请预支额度一般不超过首次筹备经费总额的60%。

5.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程序。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向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完成备案后,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原筹备组组长和相关成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业主大会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由筹备组向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应当自收到核销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6.专用账户专款管理。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首次筹备经费专用账户,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五、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了县发展改革委、县市场监管局、谷阳镇3家单位意见,三家单位均无修改意见,现公开征求意见。

征集结果
反馈时间 2023-09-03 09:50:26.0

 为加强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蚌埠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结合我县实际,县住建局起草了《固镇县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并于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9月1日期间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到公示期满,未收到意见建议。


                                                
                                                固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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