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固镇县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增强政策制定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政策质量,现将《固镇县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固镇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4年4月25日至5月25日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固镇县城市管理局办公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地址:固镇县谷阳路西段固镇县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1053668428@QQ.com;
3.通过固镇县人民政府官网中的民意征集、政民互动栏目反馈意见。
联系电话:0552-6015148。
固镇县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镇生态环境,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在本县城镇区
域内,所有单位及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履行交纳垃圾处置费的义务。
第三条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以补偿垃圾处理费用为主,兼顾源头减量、促进资源化的阶段性目标。
第四条 垃圾处置费收取范围:
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个体工商户;建筑工地等。
第五条 本着简便、高效、易操作的原则,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采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计收不同类收费对象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按不同的征收类别和折算系数收取。
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是指每消费1吨水的社会经济活动或生活过程所产生的生活垃圾量的比率。
第六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按照用水量与水费同步计收。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由县税务局委托城镇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收;使用自备水源的且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由县税务局委托代征单位代收。
第七条 固镇县生活垃圾处置费收取标准:
(一)城镇居民(包括暂住户)根据居民生活用水量,按照0.30元/吨/月收取;
(二)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实际用水量,按照0.20元/吨/月收取;
(三)用水量较大的工商业户
1.月用水量小于1万吨(含1万吨,下同)部分,按照0.20元/吨/月收取;
2.月用水量大于1万吨小于3万吨部分,按照0.05元/吨/月收取;
3.月用水量大于3万吨小于5万吨部分,按照0.03元/吨/月收取;
4.月用水量大于5万吨部分,按照0.01元/吨/月收取;
(四)建筑工地的垃圾处置费按照《关于印发固镇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固政〔2012〕59号)规定按规划建筑面积3元/平方米收取,由县税务局或县税务局委托代征单位,按照批准建筑面积一次性代征收。
(五)集贸市场(中、大型超市、专业市场)按经营面积1元/平方米/月收取,由县税务局或县税务局委托代征单位按照经营面积代征收。
第八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代征手续费,按代征单位征收额的5%提取。
第九条 产生城镇生活垃圾单位申请缓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必须向县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缓缴的理由,同时提供足以证明缓缴的依据材料、承诺缴费时限,缓缴期限届满后应当将欠费足额缴纳。
第十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由县税务局委托其他相关委托单位负责代征收。并与委托的代收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严禁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随意减免收费。
第十一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代征收单位应当按月向县税务局报送处理费收缴月报表。报表内容:售水量(取水量)、应收额、实收额、上缴额及产生城镇生活垃圾单位欠费额等。
第十二条 垃圾处置费的收取一律按照县税务部门有关规定,使用税务统一票据,由县税务部门缴入国库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的,代征收单位可以通过主管部门行政手段、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区域固镇县城镇范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固镇县城关地区垃圾处置费收取暂行办法》(固政〔2020〕2号)同时废止。
关于《固镇县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背景依据及起草过程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得到了较快推进。但目前仍存在开征比例低、收缴率低、收缴成本高等问题。根据《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78号)、《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2]16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固镇县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提高收缴率,促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服务水平,县城管局经过深入研究,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希望通过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方式的改变,使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提质增效,有效弥补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经费不足,保障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总体目标和重点举措
《固镇县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主要目标、征收范围、征收方式、征收标准等4方面内容。
(一)主要目标
加快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改革,到2024年中旬,建立收费方式科学、收费标准合理、收费监管规范、符合本县实际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相关责任单位要明确工作目标、责任和时间表,研究制定具体方案,确保建立与本县生活垃圾处理体系相适应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二)征收范围
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在本县城镇区域内,所有单位及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履行交纳垃圾处置费的义务。主要包括: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个体工商户;建筑工地等。
(三)征收方式
本着简便、高效、易操作的原则,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采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计收不同类收费对象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按不同的征收类别和折算系数收取。
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是指每消费1吨水的社会经济活动或生活过程所产生的生活垃圾量的比率。
城镇垃圾处理费按照用水量与水费同步计收。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由县税务局委托城镇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收;使用自备水源的且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由县税务局委托代征单位代收。
(四)征收标准
(一)城镇居民(包括暂住户)根据居民生活用水量,按照0.30元/吨/月收取;
(二)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实际用水量,按照0.20元/吨/月收取;
(三)用水量较大的工商业户
1.月用水量小于1万吨(含1万吨,下同)部分,按照0.20元/吨/月收取;
2.月用水量大于1万吨小于3万吨部分,按照0.05元/吨/月收取;
3.月用水量大于3万吨小于5万吨部分,按照0.03元/吨/月收取;
4.月用水量大于5万吨部分,按照0.01元/吨/月收取;
(四)建筑工地的垃圾处置费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征收范围和程序的通知》(蚌城管秘〔2023〕11 号)文件规定,按规划建筑面积3元/平方米收取,由县税务局或县税务局委托代征单位,按照批准建筑面积一次性代征收。
(五)集贸市场(中、大型超市、专业市场)按经营面积1元/平方米/月收取,由县税务局或县税务局委托代征单位按照经营面积代征收。
为了增强政策制定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政策质量,固镇县城市管理局将《固镇县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固镇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布,并于2024年4月25日至5月2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截止到公示期满,未收到意见建议。
2024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