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生资源回收
发布日期:2024-06-20 09:20 来源:固镇县热线办
编 号: | 20240617003 | 来信时间: | 2024-06-17 15: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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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型: | 我要咨询 | 姓 名: | *** |
内 容: | 县政府有没有对资源回收做出相关规定。比如:需不需要回收许可证?及其他的证件?可以租赁门面房进行回收么? | ||
转办单位: | 固镇县商务局,固镇县公安局 | ||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固镇县商务局
   答复时间:2024-06-20 09:20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根据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工商注册登记后,通过省级共享平台,将企业信息共享给各相关部门。第七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联系固镇县商务局,联系电话:0552-6010782。
答复单位:固镇县公安局
   答复时间:2024-06-19 16:19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公安机关只对废旧金属收购进行监管,根据《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从事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携带相关证件到辖区派出所备案,要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有必要的财物保管和治安防范设施,同时应当在经营场所的出入口、保管库房等处,安装视频监控确保设备正常运行,视频监控录像资料要留存一个月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