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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名义是否能够开具建安类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布日期:2024-10-18 16:39   来源:固镇县热线办
编 号: 20241018004 来信时间: 2024-10-18 12:10
类 型: 我要咨询 姓 名: ***
内 容: 您好,主要想咨询一下,我是外的人,在固镇县以个人名义和建筑公司签订的轻包工劳务,在收到款项后,是出具建安类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向建筑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是多少?在我老家的税务部门开票还是在固镇县税务部门开票?谢谢!
转办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固镇县税务局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固镇县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4-10-18 16:39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1.个人名义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 年修订)》(国务院令 691 号)。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这里的“消费者个人”包括以个人名义进行消费或交易的自然人。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您可以在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地点代开发票。3.普票税率: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个人代开发票增值税税率目前减按1%征收。如有疑问,请联系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6055576,上班时间:工作日8:00-12:00,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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