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收取公摊能耗费
发布日期:2024-12-02 17:22 来源:固镇县热线办
编 号: | 20241127001 | 来信时间: | 2024-11-27 15: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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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型: | 我要咨询 | 姓 名: | *** |
内 容: | 1、物业收取公摊能耗费的依据是什么? 2、我们正常缴纳的一平方七毛五的物业费用内是否已经包含公摊能耗费? 3、物业加装的电动车充电桩是从公共区域线路上接的,是否属于公共区域收益? | ||
转办单位: | 固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固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答复时间:2024-12-02 17:22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1、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固镇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全额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这表明业主需要按照其享有的共有部分的权益,合理分摊相关的费用,包括公摊水电费等。2、公共能耗费是否已计入物业管理费的范畴之内,主要是由业主以及物业管理公司依据双方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约定,物业管理费中是否包含公共能耗费用会有明确说明。如果合同未明确说明物业管理费包含公共能耗,则通常需另行公摊,由业主承担。3、电动自行车充电桩是为了小区业主方便充电使用,物业只收取运营单位电费,不另外收取管理费,不存在公共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