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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公众意见征集】关于公开征求《固镇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 2026-06-23 00:00 ] 至 [ 2026-07-22 23:59 ] 状态:进行中 信息来源:固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保障农村产业发展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拟定《固镇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征集时间:2026623-2026722

2、有意见或建议,请以信函或者电子邮件形式,于2026722日下午530前反馈至固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有者权益和开发利用股。

3、为便于联系并对意见建议整理,请写明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联系邮箱:1513609683@qq.com

联系电话:0552-6021810

 

 

附件1:《固镇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固镇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026623日    


固镇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保障农村产业发展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中,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规划确定工矿、仓储、商业、娱乐、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等经营性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或经委托授权的实施主体以土地所有者身份通过公开的土地有形市场,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以出让、出租等有偿方式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以书面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的行为。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利用、经营、收益。

第五条  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入市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县入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负责入市的组织协调、政策指导等日常工作。乡镇政府是本辖区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的责任主体,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入市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全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的监管主体,指导监督镇村组织开展入市工作。县发展改革委、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城市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

 入市土地范围和条件

  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中,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规划确定工矿、仓储、商业、娱乐、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入市。严禁农村宅基地入市交易禁止入市土地进行商品住宅开发。

  拟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以及土地用途管制等相关要求;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使用标准、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

(三)宗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无权属争议、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且已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四)无补偿等遗留问题,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具备动工建设基本条件的净地

(五)宗地地上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权属明晰且未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权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入市主体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履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决定,即村党组织提议、理事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集体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未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代行其职能,以下同)作为入市主体负责入市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入市主体实施入市,其中: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入市主体实施入市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入市主体实施入市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申请并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后,可由其作为入市实施主体;未依法取得市场主体资格的在自愿的基础上,可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为入市实施主体。

  入市主体按照相关规定提出入市申请聘请有资质的测绘评估、拍卖等中介服务单位开展土地勘测定界地价评估、入市方案编制报审、交易活动实施等工作,签订相关合同,履行包括净地交付等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县农业农村局、乡镇政府要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入市主体地位;加强监督指导,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充分听取成员意愿,履行好“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机制。

 

 入市方式

第十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采取出让、出租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出租,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入市主体,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方式,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公开进行交易,或者以协议方式,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入市主体支付土地价款的行为。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入市主体,参照国有建设用地租赁方式,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期内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入市主体缴纳土地使用权租金的行为。

第五章  入市程序

第十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按以下程序进行:

确定规划条件。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入市主体申请出具拟出让、出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

)编制上市方案。入市主体应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方案。方案应当载明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价格、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

实行集体决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履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审议入市方案。入市方案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形成会议记录存档。

属于乡镇农村集体所有的,入市方案由乡镇政府集体决策。

(四)审查上市方案。入市主体于出让、出租十个工作日前,将入市方案及有关书面意见提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理后,提交土委会审查。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要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核拟入市地块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是否符合地质灾害、压覆矿产等要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核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建设要求;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审核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环保准入要求;县其他部门负责根据自身职能审核拟入市地块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实施交易活动。公开入市的,入市主体根据入市方案,将入市土地提交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国有建设用地交易平台交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出租方式入市的,原则上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形式交易。公告发布后,竞买申请人应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前进行报名,按规定缴纳竞买保证金和相关材料,获取竞买资格,并在指定时间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交易,按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由入市主体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公示成交结果。土地成交后,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助入市主体将成交信息在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公开栏和中国土地市场网、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签订入市合同。成交结果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入市主体和受让人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

(八)办理不动产登记。受让人(承租人)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合同》、合同备案文件、出让(出租)价款缴纳凭证、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缴纳凭证、完税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六章 入市土地权能

第十三条  入市土地出让(出租)最高年限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即:工业、仓储等用地50年;商业、娱乐等用地40年;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用地70

第十四条  受让人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  受让人支付全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价款,领取不动产权证后,有权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入市土地的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并书面通知土地所有权人。首次转让的,要分别符合以下条件:按照出让(出租)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已完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或者是约定的其他条件。受让人不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或者有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转让情形的,受让土地不得转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县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土地使用权人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七章 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土地出让(租赁)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人应当将合同报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备案合同、宗地编号、空间范围、规划条件等涉空间布局和规划管理信息纳入有关基础信息平台和监测监管系统。

第十八条  受让人通过县财政监管账户,向出让人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价款。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以及入市后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以出售、交换、赠与、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或其他视同转让等方式取得再转让收益时,向国家缴纳调节金。调节金缴纳办法由县财政局确定。

第二十条  土地出让(出租)人、受让(承租)人在签订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同时,与县政府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监管协议》,确定监管清单。

第二十一条  因出让人或受让人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当事人要按规定向县政府缴纳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另一方提出终止履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

第二十二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开发和利用土地,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利益。

自然资源和规划、发信、住建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及所在地乡镇政府应加强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确保使用权人依法依规使用土地。

 法律责任

二十三  入市主体和土地受让人(承租人)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规范有序。

二十四  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违反本办法规定交易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得为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不动产登记手续。对未经依法批准,未按规划用途或规划许可条件建设的、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动工、竣工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所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规范内部组织结构,严格依法依程序处理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事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合同签订并生效后,集体经济组织不能以内部成员反悔、不同意或村委会换届等原因,擅自更改或撤销合同,阻挠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

第二十  受让方逾期不签订成交确认书或交易合同的,出让方(出租方)应终止供地、不退还竞买保证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竞买保证金划转给出让方(出租方)。

第二十  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过程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执法执纪单位和部门,依据党纪政纪和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  中介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过程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管理规则、保密协议等规定行为的,县直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服务约定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办理流转、出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参照本办法予以规范;本办法实施之后,除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外,原则上均纳入入市范围。

三十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十一  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三十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固镇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固镇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起草背景

20223月开始,固镇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出台了《固镇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办法》,开展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202331日,自然资源部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做出了一些具体规定明确试点县才可以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固镇县不是试点县,停止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2025年,自然资源部通知,各地可以正常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4年对全县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中可以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了摸排,总量有999.92025年组织各乡镇对2026年意向入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了摸排,总共有2345亩。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自然资源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示范文本、财政部和自然资源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

三、起草过程

为规范固镇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调研基础上,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固镇县实际,起草了《固镇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征求了县发展改革委、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等23家单位意见

、主要内容

(一)入市土地范围

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中,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业、娱乐、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入市。严禁农村宅基地入市交易,禁止入市土地进行商品住宅开发。

(二)入市土地条件

1.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以及土地用途管制等相关要求;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使用标准、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

3.宗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无权属争议、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且已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4.无补偿等遗留问题,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是具备动工建设基本条件的净地

5.宗地地上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权属明晰且未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权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入市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入市主体实施入市,其中: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入市主体实施入市。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入市主体实施入市。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申请并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后,可由其作为入市实施主体;未依法取得市场主体资格的在自愿的基础上,可委托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作为入市实施主体。

(四)入市方式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采取出让、出租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出租,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五)入市程序

1.确定规划条件。

2.编制上市方案。

3.实行集体决策。

4.审查上市方案。

5.实施交易活动。

6.公示成交结果。

7.签订入市合同。

8.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入市土地权能

1.入市土地出让(出租)最高年限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即:工业、仓储等用地50年;商业、娱乐等用地40年;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用地70年。

2.受让人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3.受让人支付全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价款,领取不动产权证后,有权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入市土地的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并书面通知土地所有权人。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县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3)土地使用权人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1)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七)监管措施

1.受让人通过县财政监管账户,向出让人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价款。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以及入市后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以出售、交换、赠与、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或其他视同转让等方式取得再转让收益时,向国家缴纳调节金。调节金缴纳办法由县财政局确定。

3.因出让人或受让人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当事人要按规定向县政府缴纳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另一方提出终止履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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