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市级跨境电商项目申报说明
一、资金项目
(一)大力培育企业主体
1、申报条件
生产型企业和传统外贸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跨境电商B2B业务年度销售额首次超过50万美元、100万美元、200万美元。生产型企业和传统外贸企业通过市级跨境电商B2B孵化中心培育,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营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当年实现跨境电商进出口实绩。国内电商企业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跨境电商B2C业务年度销售额首次超过30万美元、50万美元、100万美元的企业。
2、申报材料
生产型企业和传统外贸企业跨境电商B2B业务年度销售额首次超过50万美元、100万美元、200万美元:(1)跨境电子商务项目资金申报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年度网上订单截图或销售额截图或成交截图;(4)跨境电商出口业务正式报关单;(5)2019年“涉企系统”基础信息表;(6)材料真实性确认书。
生产型企业和传统外贸企业通过市级跨境电商B2B孵化中心培育:(1)跨境电子商务项目资金申报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与市级跨境电商B2B孵化中心签订协议复印件及有关发票复印件;(4)年度网上订单截图或销售额截图或成交截图;(5)平台注册、推广费用发票复印件;(6)2019年“涉企系统”基础信息表;(7)材料真实性确认书。
国内电商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B2C业务:(1)跨境电子商务项目资金申报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年度网上订单截图或销售额截图(销售额以一周为统计单位,如截图内无法体现公司名称,则需提供截图内相关店铺名称,昵称、产品商标或品牌与公司具有关联性的证明材料);(4)2019年“涉企系统”基础信息表;(5)材料真实性确认书。
3、支持标准
生产型企业和传统外贸企业跨境电商B2B业务年度销售额首次超过50万美元、100万美元、200万美元,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资金支持。孵化中心培训费用和平台注册、推广费用50% 的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跨境电商B2C业务年度销售额首次超过30万美元、50万美元、100万美元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
(二)做强跨境电商服务平台
1、申报条件
对经认定的市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市级跨境电商B2B孵化中心和市级跨境电商B2C孵化中心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对服务于我市生产型企业和传统外贸企业开展跨境电商B2B业务,年度净增孵化跨境电商B2B企业20家以上,并体现进出口实绩100万美元及以上的跨境电商B2B平台载体。年度净增孵化跨境电商B2C企业20家以上、年在线交易额100万美元及以上的跨境电商B2C平台载体。经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的跨境电子商务专业人才与我市生产型企业或传统外贸企业签订不低于3年服务合同,且签订合同当年推动企业新增跨境电商进出口不低于10万美元/人,给予委托培训企业及培训机构资金支持。
2、申报材料
市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市级跨境电商B2B孵化中心和市级跨境电商B2C孵化中心:(1)跨境电子商务项目资金申报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市有关部门印发的认定文件;(4)2019年“涉企系统”基础信息表;(5)材料真实性确认书。
跨境电商B2B平台载体、B2C平台载体:(1)跨境电子商务项目资金申报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与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4)年度平台交易额(或企业利用平台产生的交易额)相关证明材料;(5)年度财务报告;(6)2019年“涉企系统”基础信息表;(7)材料真实性确认书。
经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培训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专业人才:(1)跨境电子商务项目资金申报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外贸企业进出口资质证明、培训机构认定文件;(4)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5)跨境电子商务专业人才与我市生产型企业或传统外贸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6)年度平台交易额(或企业利用平台产生的交易额)相关证明材料;(7)年度财务报告;(8)2019年“涉企系统”基础信息表;(9)材料真实性确认书。
3、支持标准
给予市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市级跨境电商B2B孵化中心和市级跨境电商B2C孵化中心给予一次性40万元、30万、20万元的资金支持。
跨境电商B2B平台载年度净增孵化跨境电商B2B企业20家以上,并体现进出口实绩100万美元及以上,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支持,孵化超过20家企业部分,每净增加1家,再给予2万元资金支持。跨境电商B2C平台载体年度净增孵化跨境电商B2C企业20家以上、年在线交易额100万美元及以上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支持,孵化超过20家企业部分,每净增加1家,再给予1.5万元资金支持。
培训机构与我市生产型企业或传统外贸企业签订服务合同,且签订合同当年推动企业新增跨境电商进出口不低于10万美元/人,按照0.5万元/人给予培训机构,按照0.2万元/人给予委托培训企业资金支持,单个培训机构或委托培训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支持园区配套建设
1、申报条件
年度服务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20家以上且年在线交易额1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营业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经营满1年、年进口商品销售额超过30万美元的线下体验店。
2、申报材料
外贸综合服务平台:(1)跨境电子商务项目资金申报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与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复印件;(4)年度平台交易额(或企业利用平台产生的交易额)相关证明材料;(5)年度财务报告;(6)2019年“涉企系统”基础信息表;(7)材料真实性确认书。
线下体验店:(1)跨境电子商务项目资金申报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明材料;(4)销售额发票;(5)年度财务报告;(6)2019年“涉企系统”基础信息表;(7)固定资产投资相关证明材料;(8)材料真实性确认书。
3、支持标准
给予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不超过年出口在线交易额1%的资金支持,单个平台企业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线下体验店不超过当年固定资产投资10%标准给予支持,单个企业不超过10万元。
(四)支持国际物流及知识产权保护
1、申报条件
当年实际发生国际物流费用(含邮政小包)达20万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当年成功申请国外商标、国外专利的跨境电商B2C企业。
2、申报材料
国际物流费用:(1)跨境电子商务项目资金申报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4)订单号、发货详细时间、每单运费、对应运费表、平台后台截图、发票;(5)材料真实性确认书。
国外商标、国外专利:(1)跨境电子商务项目资金申报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认证有关发票;(4)“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5)商标或专利证书复印件;(6)材料真实性确认书。
3、支持标准
当年实际发生国际物流费用(含邮政小包)达20万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按年实际发生国际物流费用 (含邮政小包)的10%给予资金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成功申请国外商标、国外专利分别给予不超过70%补贴,单个企业不超过5万元/年。跨境电商B2B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相关政策执行。
二、申报时间
上述项目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完成的项目。2020年4 月9日前,申报企业将项目材料(一式四份)报送所属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2020年 4月13日前,各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后,并以联合行文的形式将符合条件的项目上报市商务外事局、市财政局(附企业材料一式四份装订成册及电子版)。
三、项目申报要求
(一)本通知所指企业为依法在我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税务部门登记纳税, 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企业申报资料统一为A4纸,每个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需按顺序排列并不得遗漏,申报资料需装订成册,装订以不易脱落为标准,并附专项审计报告。
(二)各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把初审关,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将取消所在地连续两年度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
附件:1.跨境电子商务项目资金申请表
2.2019年“涉企系统”基础信息表
3、材料真实性确认书
202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