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2款之规定:“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中待结算资金超过一年仍无执收单位确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告后直接划缴国库”,请各部门及时确认本单位待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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