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商品房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请各企业严格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一是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是商品房或者公有住房出售时,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三、凡未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