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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商品房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16 15:45   作者:住房城乡建设局信息员    来源:固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阅读: 次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请各企业严格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一是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是商品房或者公有住房出售时,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三、凡未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