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连城镇“8·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8月28日17时51分左右,在固镇县连城镇浍南村伐树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暂无(暂未支付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9月3日,县政府成立了固镇县连城镇“8·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人力资源和、连城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人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先后调阅了相关部门的原始资料,对相关人员逐一进行调查取证,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徐某利(死者),男,汉族,现年63岁,身份证号码:340323****8519,户籍地:固镇县石湖乡陡沟村王元组23号,伐树工人。
2.徐某化,男,汉族,现年74岁,身份证号码:340323********8236,户籍地:固镇县石湖乡刘园村大刘组70号,伐树组织人。
3.陶某某,男,汉族,现年56岁,身份证号码:340323********6030,户籍地:连城镇连城村连南组522号,现居住在谷阳镇恒大滨河左岸16号楼2904室,伐树组织人。
4.殷某乐,男,汉族,现年35岁,身份证号码:340323********0532,户籍地:谷阳镇五里井社区殷王庄3号,工作单位:固镇县恒浩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职务:汽车吊司机,系皖CG6381汽车吊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B2,有效期至2030年11月6日汽车式起重机操作证:有效期至2027年6月18日。
5.朱某某,男,汉族,现年44岁,身份证号码 :340323********1912,户籍地:仲兴镇封寺村朱圩组110-2号,现住址:谷阳镇多金中心1号楼2单元1604室,工作单位:固镇县恒浩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职务法定代表人,汽车吊所有人。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固镇县恒浩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浩公司),成立于2020年8月1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K95(1-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100万元,住所:固镇县谷阳镇滨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经营范围:工程机械租赁;货物吊装、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土石方工程施工;车辆施救、清障、拖车、吊车服务;道路救援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8月28日17时27分许,徐某化和陶某某合伙组织伐树,徐某化带领徐某利、殷某乐驾驶汽车吊到连城镇浍南村义合组伐殷某鲁家树,殷某乐把汽车吊停放在东西方向水泥路上并定位安装好,操作吊车主钩钩着绑带升高,期间操作吊车臂压断树东北方向的几个树杈。17时46分左右殷某乐操作吊车副钩钩在徐某利系的安全带上,提升副钩至树顶后,徐某利把主钩上的绑带绑在树顶上,绑好后,副钩继续升降将徐某利送至绑扎树干下一层的树杈位置,徐某利脚踩树干、斜着身体要把安全绳从副钩上取下来,安全绳脱离副钩时徐某利身体重心不稳,跌落至地面。
徐某化听到响动,呼喊赶过来的陶某某打120,几个人到树下看到徐某利面部朝下趴在地上,徐某化和高桂现把徐某利翻过来,看到头上脸上都是血,120人员到现场检查徐某利,确认已经死亡。
(四)事故现场情况
徐某利躺在树下,旁边遗留着血迹和解下的安全带,主钩上的绑带还在树梢上,皖CG6381汽车吊东西方向安放在水泥路面上。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徐某利,男,固镇县石湖乡陡沟村人,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3****8519。
2.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要求》(GB6721-2025)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暂无(暂未支付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
(六)其他情况
事发时,固镇县连城站最高气温32.6℃,最低气温30.1℃,偏东风,极大风3级,无降水,有日照。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陶某某17时52分打了120求救, 10余分钟后120赶到,经检查确认已死亡。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8时10分,殷某乐报警,公安人员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徐某利现场经医护人员检查,判断已无生命体征后被接送至县殡仪馆,至今没有收到善后赔偿。连城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多次组织协商善后人身伤亡赔偿费用,有关事故责任人未达成一致意见。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固镇县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接报后迅速赶赴现场,对徐某利进行了检查,县公安局接报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分析
徐某利、殷某乐违章冒险作业的不安全行为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死者徐某利。安全意识淡薄,冒险作业,高处作业未佩戴安全帽,吊车副钩钩着进行升降高处作业,在安全绳没有与树干固定情况下,取安全绳与副钩链接,身体重心不稳,跌落至地面,致使事故发生。
2.殷某乐。违规作业,在知道吊车不能吊人的情况下,仍操作吊车副钩吊徐某利至树近顶部位置,致使事故发生。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死者徐某利符合高坠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三)间接原因分析
1.徐某化和陶某某。组织伐树安全管理不规范,对高处作业安全风险研判不足,没有履行高处作业审批要求、冒险组织作业,吊车违规吊人;安全投入不足、没有为高处作业人员准备安全帽;安全培训不到位,只是口头提示,缺乏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和记录;应急处置不到位,没有组织过应急演练,事故发生后上报不规范。
2.朱某某。对公司安全管理不规范、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培训没有培训记录,没有制定吊车安全操作规程,“十不吊”执行不严格,发生吊车吊人违规操作情况。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本起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如下: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徐某利,男,石湖乡陡沟村王元组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殷某乐,男,固镇县谷阳镇五里井社区殷王庄人,本次事故伐树的吊车司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2.徐某化,男,固镇县石湖乡刘园村大刘组人,本次事故伐树的组织者,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3.陶某某,男,固镇县连城镇连城村连南组人,本次事故伐树的组织者,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殷某乐,男,固镇县谷阳镇五里井社区殷王庄人,本次事故伐树的吊车司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徐某化,男,固镇县石湖乡刘园村大刘组人,本次事故伐树的组织者,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陶某某,男,固镇县连城镇连城村连南组人,本次事故伐树的组织者,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朱某某,男,固镇县仲兴镇封寺村朱圩组人,本次事故中吊车租赁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1.固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受理林木采伐审批时,严格落实安全前置审查、林业现场勘验、安全生产承诺制度,要求作业主体签订《林木采伐安全生产承诺书》,细化明确作业操作规范、安全作业准则、用工管理制度、机械设备使用标准及违规追责等,压实林权权利人、施工作业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制度和监管层面规范林业作业安全管理。本次伐树当事人未批先作业,擅自组织实施,刻意规避行政监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连城镇人民政府。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守的不牢,隐患排查不到位,对吊车吊人、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等违规作业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连城镇人民政府对本次伐树安全监管不力,建议责成连城镇人民政府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由县安委办负责人约谈连城镇人民政府分管安全负责人。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固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查漏补缺,持续压紧压实林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排查林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防范林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从严落实属地监管职责。连城镇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完善各项监管措施,切实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员工教育培训制度,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有效保证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加强隐患排查整治,坚决把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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