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市场监管局公布五起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和护老提升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6-09-29 15:53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员    来源: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 次   字体:[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固镇县市场监管局聚焦网络交易虚假宣传、涉老食品违规声称等突出问题,深入开展虚假宣传和护老提升专项行动,持续加大网络市场监管力度,依法查处一批虚假违法广告、虚假宣传案件,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和老年人等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固镇县连城镇悠雅食品酱制加工厂发布虚假食品广告案

2026年6月,固镇县市场监管局通过网络监测发现,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开设的“悠雅食品精选小铺r47”网店销售的“香辣牛肉酱”商品页面,产品参数中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SC34032320250023”。经登记注册系统查验,当事人仅办理了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ZF34032320250023)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3月委托蚌埠佳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其抖音网店进行宣传,支付费用300元;上述SC编号系抖音后台审核时自行生成,当事人作为网店经营者未及时核对修改,致使虚假许可信息在商品页面持续展示,可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生产资质的认知。截至调查之日,当事人线上共销售牛肉酱6单,货值金额256.8元。

2026年9月,固镇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9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系网络监测发现的典型虚假食品广告案件。当事人虽案值较小,但作为网络店铺经营者,对商品宣传信息负有审核管理义务,不得放任平台自动生成的虚假资质信息对外展示。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入驻电商平台时,应主动核对商品页面各项信息,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电商平台应加强资质审核,避免系统自动生成与实际不符的许可信息。

二、固镇家乡味到农产品经营中心虚假宣传及食品标签虚假案

2026年7月,固镇县市场监管局陆续接到多起投诉,反映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家乡味到”店铺销售的“雁南飞牌富硒小麦胚芽片”存在虚假宣传问题。经查,当事人自2026年6月29日至7月6日,在该店以“富硒小麦胚芽植物燕窝营养代餐纤维早餐膳食无添加原味无糖即食”为标题销售小麦胚芽片54袋(净含量250克/袋),销售收入331.65元,获利235.95元。当事人在商品详情“是否含糖”项中标示为“无糖”,但该产品并非无糖食品;产品标签标注“富硒”,经检验硒含量为每100克6.3微克(营养素参考值13%),不符合GB 28050中矿物质含量声称“每100克≥30%营养素参考值”的要求。

2026年8月,固镇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元;对其食品标签虚假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给予批评教育。

本案涉及“无糖”“富硒”等老年群体关注度较高的食品概念。当事人利用中老年消费者对健康饮食的关注,在电商平台对商品种类作虚假宣传,并在标签上违规使用“富硒”声称,欺骗误导消费者。食品标签声称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无糖”“富硒”等术语有严格的含量界定,经营者不得随意标注。广大消费者特别是老年朋友购买此类食品时,应仔细查看营养成分表和检测报告,切勿被商品标题中的营销话术误导。

三、固镇县农耕优创农副产品经营部销售鹅蛋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6年4月,固镇县市场监管局接投诉线索,对辖区固镇县农耕优创农副产品经营部开展检查并立案查处。经查,当事人2026年1月定制总价120元的鹅蛋包装纸箱,箱体印制“鹅蛋可补中益气、清凉下火、去除孕妇胎毒”等功效性宣传内容,同时在抖音网店宣传产品为“全程绿色原生态养殖”。当事人无法提供任何证据佐证上述功效及养殖宣传内容的真实性。截至查处时,当事人已在抖音平台销售涉案包装鹅蛋175箱,剩余25个涉案纸箱被依法查封。

当事人作为电商经营者,在网络销售及产品包装上虚构食品功效、养殖属性,违反《电子商务法》《广告法》相关规定,构成虚假广告宣传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主动供述供货商未被掌握的违法线索,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处以广告费用三倍罚款,合计360元。

食品经营主体开展线上电商销售,严禁无依据宣称食品医疗、保健功效,不得虚构养殖、品质等产品信息。电商平台宣传、产品外包装宣传均受广告法约束,经营者需对宣传内容真实性负责。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落实从轻处罚规定,同时严厉打击食品虚假宣传违法行为,规范网络食品经营秩序。

四、蚌埠市清菲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网站虚假宣传案

2026年5月,固镇县市场监管局接12315举报,查处蚌埠清菲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起在其官方网站自行发布“产品合格率百分之百、顾客满意率百分之九十八”等宣传内容,且无法提供任何佐证材料,属于虚假、无法验证的商业宣传。涉案网站仅用于企业宣传,不售卖商品,网站总点击量仅177次,无消费者被误导消费。当事人为初次违法,在执法人员责令整改后,于2026年5月20日主动关停官网、纠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虚构产品合格率、用户满意率数据对外宣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已构成虚假商业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积极配合、及时整改、无危害后果,符合《行政处罚法》首违不罚情形,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企业所有线上宣传渠道发布的量化数据、口碑评价等内容,均需真实可核验,严禁自编自造虚假数据、夸大宣传,非销售类宣传页面同样受监管约束。市场监管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轻微、偶发、无危害的违法行为适用首违不罚,督促企业自觉规范宣传行为、诚信合规经营。

五、固镇县杨庙爱明母婴用品店销售误导消费者驼奶粉案

2026年1月,固镇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巡查,在杨庙爱明母婴用品店检查时发现6罐待售“雅因乐”牌高钙驼乳营养粉。经查,该产品实际驼乳粉含量仅0.5%,主要成分为蛋白质粉、大豆分离蛋白等配料,但产品外包装显著位置印制醒目骆驼图案,搭配“高钙驼乳营养粉”品名,极易让消费者误认为产品以驼乳为主要原料。当事人于2026年1月采购该批商品,尚未对外销售,货值金额396元,供货商资质及产品检验手续齐全,但商品包装存在引人误解的宣传问题,执法机关依法对该案立案调查。

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刻意突出驼乳相关图文标识,却隐瞒驼乳粉含量极低的真实情况,属于对商品原料成分的片面宣传,构成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相关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属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处以罚款2000元。

市场主体销售预包装食品,应当保证产品名称、外包装图案、原料宣传与实际配料成分一致,严禁通过图文暗示、片面标注等方式误导消费者。驼乳类营养品长期面向老年群体开展促销宣传,老年消费者辨别能力相对较弱,易被包装图案、产品名称误导,轻信高驼乳含量、高营养等隐含宣传,进而产生非理性消费。经营者需严格规范商品包装宣传行为,杜绝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重点守住中老年滋补、营养食品的经营合规底线,切实保护老年消费群体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