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各市、县(区)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安徽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安徽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安徽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6年3月10日
附件
安徽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工作规则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皖政秘〔2025〕104号),设立安徽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为科学、规范、高效地组织开展安徽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现就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制定如下规则。
第一章 机构职责与分工
第一条 安徽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省农普办”)设在省统计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全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组织、协调和实施,指导地方和部门开展农业普查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省农普办由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省数据资源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农垦集团等18个部门(单位)组成。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省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负责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审批各市普查实施方案;组织协调各地、各部门推进普查工作。
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负责普查遥感测量的组织实施和协调;负责制定遥感测量实施方案;组织协调各地推进遥感测量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
省财政厅负责和协调省级普查经费保障方面的事项。
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行政记录和有关资料,协调本系统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组织协调地方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参与普查实施方案制定、普查实施、普查相关数据审核及资料开发应用等。
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
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农垦集团负责提供本部门(单位)掌握的行政记录和有关资料,协调本系统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其掌握的相关资料并协助开展普查工作等。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和协调提供普查所需的遥感影像及相关基础地理信息资料。
省数据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提供涉及数据资源基础设施利用和数据传输、算力保障方面的事项。
第三条 省农普办下设综合协调组、方案实施组、数据处理组、宣传动员组、质量控制组、执法检查组、资料开发组等7个工作组和遥感测量专班。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综合协调组:制定普查工作总体规划;起草领导讲话、汇报材料等,开展普查工作总结和评比表彰工作;组织普查会议、培训并负责会务工作;做好省农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督促指导各级普查机构落实工作;协调普查经费、政府采购事宜;编发普查工作动态、简报;做好普查大事记录、普查文件资料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等。
方案实施组:制定普查实施方案,编写普查手册和培训教材,开展普查培训、解答相关问题;组织实施普查试点;指导普查区划分与建筑物标绘、清查摸底、普查登记;负责数据审核评估、验收、汇总与上报;协助开展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工作;协调有关单位提供普查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指导各级普查机构和相关部门开展普查工作。
数据处理组:制定普查数据处理方案,负责普查数据处理软件培训,提供普查区划分与建筑物标绘、清查摸底以及普查数据采集、处理、汇总的技术支持等;协助开展数据逻辑审核、反馈等工作;组织指导各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数据处理;配合开展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等工作。
质量控制组:制定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开展数据评估认定;制定事后数据质量抽查方案,组织开展普查事后质量抽查,评价市县普查工作;参与制定普查实施方案;组织指导各级普查机构进行普查数据收集、审核评估、加工整理和汇总分析;开展普查与常规统计数据衔接工作等。
执法检查组:组织开展统计执法培训,督促各级普查机构依法开展普查工作;对农业普查中违法案件进行执法检查、立案查处;配合国务院农普办对各地农业普查组织实施情况开展督察。
宣传动员组:制定普查宣传工作计划和方案;负责普查专题网页维护和管理;召开普查宣传工作会议,开展普查宣传周等宣传活动;印发普查宣传资料,协调普查成果发布解读、舆情监测应对等;指导各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宣传。
资料开发组:制定普查资料开发应用计划;发布普查数据和公报;编印普查资料,组织课题招标;指导各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资料开发应用,做好普查资料管理。
遥感测量专班:制定普查遥感测量实施方案及细则,组织指导业务培训与技术指导,开展农业普查遥感测量及事后质量抽查工作,协调指导下级机构遥感测量工作,做好遥感测量数据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农普办实行“双主任”负责制,副主任和成员若干名。主任由省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分别牵头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和遥感测量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受主任委托,负责处理有关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 省农普办从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等部门抽选人员集中办公,负责普查日常运转、组织实施和协调联络。集中办公地点设在包河区芜湖路258号。
第二章 工作落实与督导
第六条 建立挂图作战机制。结合普查整体工作安排,制定涵盖全周期的普查工作流程图,明确普查主要阶段、重要环节、关键任务、时限要求,实行“一图总览、节点倒排、到点插旗、滞后预警”,实现可视化跟踪、闭环式管控。
第七条 建立建账列单机制。根据阶段性目标任务,细化抓手性、节点性工作,并分组建账、按事列单,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完成时限,按周动态更新、及时销号,实行台账式管理、清单化推进。
第八条 建立分工明责机制。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协调推动本部门本系统普查有关工作,积极做好对口联系和向上政策争取,派员参与联合督导和调研等。省集中办采取“分组负责+对口联络”方式,确保每个工作组(专班)有人对口联系有关部门(单位)。
第九条 建立督导落实机制。根据任务安排制定提示提醒倒排计划,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精准调度、定期督导,原则上一个月以上的任务到期前10天提示提醒,10天以上的到期前5天提示提醒,5天以上的到期前3天提示提醒,3天以上的到期前1天提示提醒,督促各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协作配合、各内设工作组(专班)履职尽责,确保工作落地见效。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 省农普办实行办公室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办公例会制度。
第十一条 办公室全体会议由办公室主任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为省农普办全体人员,主要传达上级指示,通报重要事项,审议重大事宜,部署重点工作。
第十二条 主任办公会议由办公室主任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和有关人员,必要时可安排各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参加。主要通报工作进度,审议重要事项,研究处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三条 专题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以省农普办集中办公人员为主,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普查工作中的专门问题。专题会议可以依托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农业经济运行“四方机制”开展,加强跨部门协作、跨领域协同。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专题会议按需召开,各类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的组织由相关工作组(专班)负责,形成会议纪要,由召集人签发。
第十五条 办公例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每两周局队会商一次,由农普办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农普办集中办公人员参加,通报近期工作进展、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谋划下一步工作。
第四章 公文管理
第十六条 省农普办公文行文种类分:请示、报告、通知、函、通告、会议纪要、简报等。
第十七条 省农普办文件的批办工作由综合协调组归口管理。除涉密外,原则上实行网上办文,根据不同业务工作统一使用“安徽省统计局综合办公平台”或“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内部办公平台”,并严格按照“安徽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公文审批规程进行流转。
第十八条 以省农普办名义发文,由公文承办工作组(专班)负责人审核,综合协调组核稿,其中,报国务院农普办、省委省政府或省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审批的公文,由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担任省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的副组长共同签发,其他公文根据发文内容,由农普办主任签发。
第十九条 拟文单位负责人应对拟定的文稿进行认真审核,并签报。已经签发的公文,如需改动,须征得签发人同意。公文签发后,由综合协调组登记编号并印发。
第二十条 省农普办公文发送范围:
请示:报送上级机关。
报告:报送上级机关。
通知:根据需要发送各市、县(区)普查机构、省农普办组成部门以及有关单位。
函:根据主(抄)送机关发送有关部门或单位。
通告:根据需要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也可在普查系统内部印发。
会议纪要:发送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组组长和有关人员。
简报:发送国务院农普办,省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相关成员,市、县(区)普查机构。
第二十一条 凡能通过网络和办公系统传达的公文,原则上不印发纸质公文。各工作组决定所承办的公文是否通过“安徽省统计局综合办公平台”流程上网或以其他形式公布。遥感测量专班决定所承办的公文是否通过“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内部办公平台”流程上网或以其他形式公布。
第二十二条 公文承办工作组(专班)负责在公文签发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综合协调组归档,包括签批原件1份,纸介质印刷成品文件3份,与正式公文一致的电子版1份。
第二十三条 外部来文的签收、登记、编号、传阅、分办和归档由综合协调组负责。领导小组下发的文件、省有关部门和各省辖市普查机构报送且需办理的公文,综合协调组按办文程序提出拟办意见,并负责督办。
各工作组不得自行受理应由省农普办办理的公文。
第五章 印章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安徽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印章和“安徽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由综合协调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建立并严格执行用印登记审批制度。使用省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印章需经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使用省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需经主任签批。
第六章 经费、设备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省级农业普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严格遵循有关制度和规定,并按照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党组确定的原则、审批权限和流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省农普办所需物资采购,统一按照国家和省级采购要求执行,并依规实施管理。
第七章 网页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农普网页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由宣传动员组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上网信息的采编和报送工作。上网信息需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要求
第二十九条 省农普办组成部门及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条 省农普办集中办公人员原则上不承担原单位工作。集中办公期间,专注普查工作,加强日常考勤和互讲实练,采用一半讲解、一半实地相结合模式,定期开展专题培训与实地调研,在讲中熟政策、在练中强技能。
第三十一条 省农普办人员要严格遵守普查会议制度,积极参加有关会议,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参加,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另派人参加。
第三十二条 省农普办组成部门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依照本规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协作、聚力攻坚。
本规则由省农普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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