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普查区划分及建筑物标绘质量控制的通知
国务院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加强普查区划分及建筑物标绘质量控制的通知
国农普办字〔20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普查区划分及建筑物标绘工作已进入关键阶段,为保障工作质量,夯实普查基础,现就加强普查区划分及建筑物标绘质量控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各级普查机构严格按照《国务院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普查区划分及建筑物标绘工作的通知》(国农普办字〔2026〕6号)要求,加快推进工作,严格质量管控,确保8月底前高质量完成省级及以下普查区划分及建筑物标绘数据审核上报工作,为开展清查摸底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质量控制要求
(一)各级边界审核。重点审核各级边界是否划分准确,查看有无区域遗漏,下级区划应完整落在所属上级区划范围内;地域归属关系是否准确,飞地等是否明确归属地,如地域归属对普查工作有影响的,及时进行调整。
(二)普查区审核。重点审核普查区数量是否准确,确保普查区域完整覆盖;普查区边界是否有交叉重叠,是否存在不相邻的区域或边界缝隙;普查区边界是否清晰、完整、封闭,是否穿越建筑物。
(三)建筑物审核。重点审核普查区域内的建筑物是否应标尽标,对建筑物数量明显偏少的区域要及时核实,避免遗漏;建筑物是否按要求标绘,建筑物名称、地址、用途、住房数等信息是否完整准确;建筑物命名是否清晰规范,能否在同一普查区内相互区分;是否违规采集敏感建筑物信息等。
(四)普查小区审核。重点审核普查小区规模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户数过多或过少的普查小区;普查小区边界是否完整覆盖所属普查区,有无交叉重叠,避免出现遗漏区域;普查小区边界是否有穿越建筑物的情形,是否清晰易于识别。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地方各级普查机构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普查区划分及建筑物标绘工作细则》规范要求,压紧压实质量管控责任,建立工作质量反馈机制,切实抓好所辖区域普查区划分及建筑物标绘质量控制工作。
(二)严把审核关口。各级普查机构要层层审核、层层把关,聚焦各级边界确认、普查区划分、建筑物标绘、普查小区划分等环节,对照质量控制内容,逐项逐层开展审核,要组织力量实地复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普查全覆盖、无遗漏。
(三)强化督促指导。上级普查机构要加强对下级普查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提醒,对普查区划分及建筑标绘工作质量不高、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地区要及时提醒、重点督导,确保质量控制工作不留死角。国务院农普办将定期抽查和反馈各地工作进展及工作质量情况。
国务院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6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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