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固镇动态 > 专题专栏 > 法治政府建设

民法典——时间效力

发布日期:2022-07-25 16:26   作者:司法局信息员    来源:固镇县司法局    阅读: 次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是本司法解释最基础和最重要的规定,规定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例外,统领整部司法解释。

法不溯及既往是法的效力的一般原则,其法理基础在于对信赖利益的保护。一般而言,“昨天的行为不能适用今天的法律”,如果人们按照昨天的法律去行为,由此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却被今天的法律所否定,不利于信赖利益保护,不利于社会关系稳定,不利于维护法律权威。

因此,法律原则上只对其生效后的行为起规范作用,不能要求人们遵守还没有制定出来的法律。

有限例外

法不溯及既往也有例外情形,《规定》在第一部分明确规定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以及溯及既往的有限例外。即“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该例外情形具体包括3种情况:一是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法律有权对溯及力问题作出特殊规定,这也是给法律预留的空间。二是《规定》其他条文所作的具体规定。例如,《规定》第20条就是本规定第1条第3款的例外。三是其他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情况。此系基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考虑,给其他司法解释预留的空间。

是否适用民法典的判断基准

第一类是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对于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这是民法典施行后对其效力的当然解释;

第二类是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对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原则上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这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体现;

第三类是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并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

对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一般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跨越民法典施行前后的持续性法律事实

跨越民法典施行前后的持续性法律事实,《规定》予以明确,一般要统一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这是因为:

首先,持续性法律事实的衔接适用需要考虑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节点和当事人合理预期保护两个因素。保护当事人预期存在一个假设的前提即当事人知道法律的规定,并根据法律规定形成行为后果的预期,任何人不得以不知道法律规定作抗辩。

其次,适用新法是贯彻实施民法典的必然要求。民法典施行后对所有的调整对象均发生效力,而持续性的法律事实自然就落入民法典生效后要调整的范围之内,这是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当然解释。

最后,适用新法有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先例。《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跨法民事行为采取适用新法的规则,《九民会纪要》也是采用这一做法,对跨法法律事实统一适用新法有利于维护法律适用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