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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医疗损害的责任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2-08-02 09:33   作者:司法局信息员    来源:固镇县司法局    阅读: 次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护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