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固镇动态 > 专题专栏 > 法治政府建设

《民法典》之继承篇

发布日期:2022-08-17 09:20   作者:司法局信息员    来源:固镇县司法局    阅读: 次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次《民法典》的问世,也会对我们的生活产生各方面的影响。而遗嘱、遗产、继承……这些被我们看作“身后”事,也发生了不少的变化!接下来我们就谈谈都有哪些变化。

一、扩大了遗产的范围

《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也就是说自然人死亡后所有的合法财产都是遗产,相比以前的列举式,现在的概括式表述扩大了遗产的范围,最大限度保护了私有财产的继承。

二、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民法典》第1125条在保持《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基础上,部分扩张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即被继承人的侄、甥也纳入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符合遗产流转规律的要求和我国继承传统。

三、新增遗嘱形式

现行继承法并未明确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民法典》对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作出了规范,明确了其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四、公证遗嘱不再优先

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公证遗嘱不再优先,以立遗嘱时间作为衡量准则,充分尊重了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只要遗嘱内容真实,为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即应该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思来进行。

五、被继承人“宽恕制度”

《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以前《继承法》对于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的,法律规定是永久丧失继承权。但《民法典》规定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的,这些情形如果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就不丧失继承权。

六、遗产管理人制度

所谓“遗产管理人”,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由遗嘱指定,或继承人推选或共同担任,或法院指定对被继承人遗产进行妥善保存以及管理、分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继承法》对于遗产管理人制度没有很好的规定,仅仅规定谁占有遗产,谁就是遗产管理人。民法典中涉及“遗产管理人”制度共有五个条款,分布在第1145条至第1149条,这些条款涵盖了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指定、职责、民事责任及报酬等内容。

七、转继承

《继承法》并未规定转继承。但是转继承在现实生活中实际发生,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使得这一事实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这一规定使得“转继承”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结合我们所处时代的特点,以及现实生活中长期存在的问题、各种新情况,在现行立法和司法的经验上总结完善。民法典继承制度更加满足多样化的需求,更加尊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保护了私有财产的继承,减少遗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