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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民事责任方式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3-02-27 08:37   作者:司法局信息员    来源:固镇县司法局    阅读: 次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民事责任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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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间的约定履行民事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方式是民事责任的具体表现,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民事责任就难以落实。《民法典》规定了12种民事责任方式: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要求行为人停止实施某种侵害。例如,行为人正在散布谣言诽谤他人,受害人有权请求其停止侵害。停止侵害的责任方式能够及时制止侵害,防止侵害后果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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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排除妨碍。排除妨碍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使他人无法正常行使人身、财产权益,受害人可以要求行为人排除妨碍权益实施的障碍。例如,行为人在他人家门口堆放物品,妨碍了房屋所有权人的通行,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将物品搬离。如果行为人不排除妨碍,受害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其排除妨碍。受害人也可自行排除妨碍,但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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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消除危险。消除危险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造成现实威胁,他人有权要求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这种现实威胁。例如,某人的房屋由于年久失修随时有倒塌可能,危及邻居的人身、财产安全,但房屋所有权人置之不理,邻居可请求该房屋所有人采取措施消除这种危险。需要指出的是,消除危险责任方式的适用,是确实存在危险,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现实威胁,但实际损害尚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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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行为人无权占有他人财产,财产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行为人返还该财产。返还财产责任的适用前提,是该财产还存在,如果该财产已经灭失,就不能适用返还财产的责任方式,受害人只能要求赔偿损失。

(5)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指行为人通过修理等手段使受到损坏的财产恢复到损害发生前的状况的一种责任方式。恢复原状责任方式的适用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受损害的财产存在恢复原状的可能;二是恢复原状有必要,即受害人认为恢复原状是必要的且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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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修理、重做、更换。修理、重做、更换通常是因为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债务人所采取的补救措施。重做、更换是债务人另行交付标的物。修理通常针对的是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轻微的质量瑕疵的情况,若标的物存在严重的瑕疵,债权人可选择重做或更换的方式。

(7)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履行是原合同义务的转化形式,其通过法律规定的强制手段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因而是违约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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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用以弥补其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赔偿损失的方式是司法实践中运用得较为广泛的一种责任方式,其目的是使受害人的财产状况回复到损害前的状态。

(9)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是指一方当事人违约后,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前者由当事人双方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后者由法律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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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受害人的请求,责令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消除对受害人名誉的不利影响,使其名誉得到恢复的一种责任方式。

(11)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指行为人通过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向受害人进行道歉,以取得受害人谅解的一种责任方式。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侵害人格权益的情形。行为人拒不赔礼道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按照相应的方式进行,如将相关道歉登载在报纸上,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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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是指在损害赔偿之外,法院所作出的超出受害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惩罚性赔偿除具有一般损害赔偿的功能外,还具有惩罚、遏制不法行为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