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案例分析解读
《民法典》继承案例分析解读
1月11日,一起历时近三年的遗产继承纠纷案得以解决。2017年3月,王某美在一场交通事故中身亡,因其无父母、配偶以及子女等第一顺序继承人,遗产应由其兄弟王某智继承。不过,侄子王某青自幼跟随其生活,并尽到了赡养义务,他提出自己也有权继承遗产。最终,王某美遗产由叔侄双方共同继承。 以案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点睛:民法典实施后,“王某青”们拥有了诉讼主体资格,弥补了继承法以往的漏洞。 我市市直及各县(市、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含高等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冬季期间(xx月x日至次年x月xx日)办公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普法课堂: 一、民法典如何规定继承关系 1.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权,而继承关系中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丧失继承权的具体情形 (一)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否既遂,也无论杀害动机为何均丧失对于被继承人本人的继承权;另外,该继承人仅丧失其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丧失被继承人以外的第三人的继承权。 (二)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要求杀害的目的必须是争夺遗产;该继承人仅丧失其对所争夺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三)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此种情形若继承人后来悔改的并且被继承人于生前表示原谅的,其继承权可以恢复。因此这种情形下有过错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并不绝对丧失。 (四)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