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篇的解释
民法典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民法典合同编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其他规定,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的亮点和变化
1、体例安排有变化。合同法采取总则、分则、附则的体例设置,总共23章;民法典合同编草案采取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的体例设置,总共29章。
2、一般规定有变化。合同法的一般规定主要是立法目的、调整范围、基本原则;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的一般规定主要是调整范围、合同解释。基本原则适用民法典总则编的基本规定。
3、合同保全有变化。合同法规定的合同保全即代位权和撤销权,共计三个条文,规定在“合同的履行”一章中;民法典合同编将合同保全独立成章,扩展到8个条文。
4、典型合同有变化。合同法规定了15种有名合同;民法典合同编草案规定了19种有名合同,增加了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