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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微案例:民法典代位继承新规,让侄甥也有继承权

发布日期:2023-11-15 08:56   作者:司法局信息员    来源:固镇县司法局    阅读: 次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微案例

小王的父母因故早逝,小王从小便一直与外公外婆、舅舅一起生活。在小王成年以后,外公、外婆也相继去世。小王一家便与逐渐年迈的舅舅共同生活。

近日,舅舅也因病去世了,小王在悲伤之余,也有了烦心事:舅舅生前名下有一套房产,但舅舅终生未娶,更无儿无女,又未留下遗嘱。舅舅遗留的房产应该怎么处理呢?作为外甥的自己有权继承舅舅的遗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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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民法典》是新规定呢?因为,按照原《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按照上述规定,小王舅舅的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均已先于舅舅去世,在舅舅未留有遗嘱的情况下,小王确实无法继承舅舅的遗产,舅舅的遗产应“归公”。

但,针对小王这类情况,《民法典》现在有了新的规定了。《民法典》第1128条第2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民法典》的这一规定扩大了原《继承法》第11条关于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代位继承人不再仅仅局限于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现在照顾鳏寡孤独老人的侄、甥,也享有了法定的代位继承权。《民法典》的这一规定,无疑更大程度地保障了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可以在家族亲人之间得到传承,更加充分体现了《民法典》的“人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