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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故事丨不牵绳宠物咬人 《民法典》这样规定

发布日期:2023-12-01 08:39   作者:司法局信息员    来源:固镇县司法局    阅读: 次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基本案例

近日,有一陌生女子在海鲜市场遛狗时不牵绳咬伤男童,为逃避责任试图逃离现场,陌生女子事发后竟抱狗想当场逃走,被热心群众拦下。

案件发生后,狗主人处理这件事的态度却十分恶劣,一直拒绝赔偿,并且称是男童招惹她的狗才导致案件发生,平时自己的狗非常乖从来都不主动攻击别人,自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别想靠这件事讹她。

最终,在警察的批评教育下,女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承诺以后遛狗一定会牵绳,并赔偿给了男童一家5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动物具有天生致人损害的危险性,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需对其危险性负责,所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除法定抗辩事由外,只要饲养动物存在加害行为且该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当下,未牵绳的宠物犬袭击人事件时有发生,因饲养动物妨碍他人生活、引起纠纷,逐渐成为较突出的社会问题。各位宠物的主人在饲养宠物时要注意,做到文明饲养,拴好犬绳,遵守法律法规,不妨碍他人生活。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