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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案例:合理增加抚养费 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发布日期:2023-12-06 09:28   作者:司法局信息员    来源:固镇县司法局    阅读: 次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民法典》案例:合理增加抚养费 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王女士与赵先生结婚后生育一女赵小某,七年后,因夫妻感情破裂,两人协议离婚,并约定赵小某由王女士抚养,由赵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

离婚一年后,赵先生并未按照约定给付抚养费。其女儿赵小某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了告诉。经审理,法院判决赵先生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按月向其婚生女儿赵小某支付抚养费。

法院判决生效七年后,赵小某升入了初中,学业加重的同时,其补课费的负担亦日益加大,赵先生之前给付的抚养费标准已无法满足赵小某的实际成长需求,故赵小某再次向法院提起了告诉,请求赵先生增加抚养费的给付标准。法院经过审理后,在赵先生的能力范围内判决赵小某的抚养费在原有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了500元。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本案中,赵小某升入初中后的实际生活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抚养费标准,故应结合赵先生的给付能力以及赵小某的实际需要,确定抚养费的给付标准。


由于孩子的成长和教育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法院判决书已经确定的抚养费数额难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消费水平的增长速度相适应,无法满足被抚养子女的实际需求,导致被抚养子女生活水平下降,生活、教育受到影响。因此,按照夫妻对子女抚养法定义务的本质含义,应当允许子女在父母承担的抚养费不能保障其实际成长或生活需要时,请求变更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