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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民法典》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12-12 09:54   作者:司法局信息员    来源:固镇县司法局    阅读: 次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案情介绍
袁某(女)与黄某(男)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6月份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二人未生育子女。婚初感情尚可。袁某起诉至启东法院,称因其做销售工作,接触异性客户较多,近年来黄某对其不信任,怀疑其在外有第三者,双方为此经常争吵,已无法再共同生活,要求与黄某离婚。黄某认为双方已共同生活了十几年,并一起将袁某的孩子抚养成人,夫妻感情一直不错,其不同意离婚,希望袁某回归家庭,继续共同生活。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与黄某虽系再婚,但已共同生活了十几年,夫妻间应当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当婚姻出现裂痕时,双方要静下心来,冷静思考,用积极诚恳的态度去沟通交流,用理智和情感去化解夫妻矛盾,珍惜夫妻情分,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黄某不同意离婚,有和好意愿,袁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沿袭了上述关于诉讼离婚的规定,但在第五款新增了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强化了分居对婚姻关系的影响,亦为了防止实践中离婚诉讼“久判不离”的现象:如果人民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长时间分居,该分居本身已表明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已无共同生活的主观意愿,再强行维系婚姻关系确无必要。
代书遗嘱须符合法律要件方有效
案情介绍
原告胡A、胡B系胡某昌(2004年死亡)子女,胡某昌与被继承人胡某芳(2018年死亡)为兄妹,二人父母2004年前已身亡,胡某芳与朱某(2016年死亡)有效婚姻起始于1975年5月10日,但未生育子女。被告胡某雨系胡某昌、胡某芳的侄女。胡某芳与朱某于1991年12月申请建造房屋一幢。被告胡某雨提交遗嘱复印件,主要内容为:“因被继承人胡某芳一生无子女,丈夫朱某病故,现年岁已高,且患有心脏病,去年底发病住院全由我侄女胡某雨照顾,我病故后,我名下财产全部归侄女胡某雨所有。”“立遗嘱人”处胡某芳签字、捺印,见证单位为法律服务所及法律工作者顾某并盖章、签字,落款时间为2018年2月22日。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被告提供的遗嘱中见证人只有法律工作者顾某一人并加盖其个人签名印章,见证单位上加盖法律服务所公章,此显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一审法院认定为无效遗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为继承。被继承人胡某芳的第一顺位、第二顺位均先于胡某芳死亡,故原告胡A、胡B在无遗嘱的前提下对胡某芳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