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典型案例普法小课堂
民法典典型案例(三)
小区共有部分的广告收益,归谁所有?
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基本案情
某小区地面停车位多年以来一直被物业公司对外出租,电梯间也有广告投放,但因此产生的公共收益,业主却从未见过。有业主表示,在该小区居住了六年,电梯里一直有广告,但是从来没有人告知我们要贴这些广告,也完全不知道收益去了哪里。此前也有业主找物业公司了解情况,但最终不了了之,于是业主委员会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返还广告收入和停车位收入。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法条解读
物业公司擅自利用小区公共部分进行经营活动,小区可以召开业主大会决议,要求物业公司公布利用小区公共部分的收益情况,并将收益扣除合理成本后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用途。若物业公司对业主大会决议置之不理,可由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返还业委会公共收益并赔偿占用资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