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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应当如何支付利息?

发布日期:2024-05-07 09:17   作者:司法局信息员    来源:固镇县司法局    阅读: 次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为了体现合同公平的原则,防止贷款人利用优势地位确定不平等的合同内容,法律明确规定,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贷款人违反法律规定,在提供借款时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那么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借款的数额和利息是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则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利息。此外,法律禁止高利房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