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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你息息相关的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9-03 09:32   作者:司法局信息员    来源:固镇县司法局    阅读: 次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1.关于“好意同乘”
典型案例
江某开越野车带着刘某等3名同事去游玩。途中江某驾驶的越野车突然偏离了路线,冲向了一旁的树林,翻车后坠入水库。除副驾驶位置上一名同事幸免于难外,江某和刘某及另外一名同事全部身亡。当地交警部门认定:江某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超速行为,承担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家属向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某家人承担死亡赔偿金等在内共计110万元。
法院审理
法官向双方释明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经过协商,被告支付给原告部分补偿,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
小检说法
民法典首次对“好意同乘”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规定有助于倡导助人为乐、好意施惠的价值观。
2.关于“个人信息保护”
典型案例
从2019年2月起,孙某以人民币3400元的价格,将自己从网络购买、互换得到的4万余条含自然人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个人信息,通过微信、QQ等方式贩卖给案外人刘某。刘某在获取相关信息后用于虚假的外汇业务推广。公益诉讼起诉人据此提出民事公益诉讼,并请求判令孙某依法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未经他人许可,在互联网上非法买卖个人信息,导致众多不特定人员的信息长期面临受侵害的风险。一审判决由孙某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3.4万元,专门用于信息安全保护或个人信息保护等公益事项,并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
小检说法
民法典人格权编采用专章的方式对个人信息与隐私权一并予以保护,并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则作了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3.关于“惩罚性赔偿”
典型案例
2018年3月至7月期间,某公司生产部经理吴某民将公司生产的硫酸钠废液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吴某良处理,吴某良雇请李某贤将30车1124余吨硫酸钠废液运输到江西省浮梁县寿安镇八角井、湘湖镇洞口村的山上倾倒,造成八角井周边约8亩范围内环境以及洞口村洞口组附近地表水受到污染,妨碍了当地1000余名村民饮用水,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2021年1月4日,这起跨省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浮梁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以民法典为依据,浮梁县检察院主动履职,提出请求判令被告某公司承担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环境功能损失、应急处置及检测、鉴定等费用共计285万余元,另承担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17万余元,同时判令该公司就其污染环境的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小检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该条规定提高了生态环境损害的违法成本,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