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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真实案例,带您再次感受身边的《民法典》!

发布日期:2024-09-18 09:52   作者:司法局信息员    来源:固镇县司法局    阅读: 次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案例一:开发商泄露购房人个人信息,仅仅赔偿就行了吗?
案 件 详 情
2018年8月20日
原告陈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网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提供了自己的电话等信息。
2020年12月31日,交房后,陈某陆续接到各种装饰、装修商家的推销电话,上述装饰、装修商家对陈某的个人信息非常清楚。
陈某不堪电话骚扰,遂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处被告赔偿原告陈某经济损失2000元,并在媒体上刊登公告向陈某公开赔礼道歉。
同时,法院向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送达了司法建议函,建议其结合日常服务管理职能,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切实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安全,杜绝购房人个人信息被过度采集、无序滥用等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案例二:儿童游乐场内摔伤,监护人、营业方责任如何划分?
案 件 详 情
张某随母亲袁某,到被告经营的儿童游乐场玩耍,玩耍蹦床过程中,张某在蹦起落下时,脚未能站稳摔倒后,致右胳膊受伤,随后,张某到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张某的伤情为骨折(右)。为此,张某住院9天并进行手术治疗,后经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伤情为十级伤残,张某监护人袁某将游乐场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被告营业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袁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过错】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案例三:网店销售翻新扩容手机,是按原价赔偿消费者吗?
案 件 详 情
2021年7月17日,原告张某在网络平台,购买两部某品牌手机,后发现其均为翻新扩容手机,将网店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网店的销售行为存在虚假宣传,已构成欺诈。依照相关法律,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全部货款,并支付原告三倍于原价的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