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民法典》宣传案例
因子女拒绝赡养导致赠与撤销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基本案情】
杨某和与其妻魏某某共育有三女二子,杨某山为长子。2008年,杨某和与魏某某的房屋因拆迁置换为某小区房屋。2009年8月,杨某和将置换后的房屋产权人变更为杨某山。2017年春节期间,在杨某和与魏某某在场的情况下,杨某山与其他兄弟姐妹达成《赡养父母的子女协议》,协议主要约定:杨某和夫妻与杨某山共同生活,杨某山负责二人日常生活起居和护理等。协议签订后,杨某和夫妻开始与杨某山共同生活。2019年4月30日,魏某某去世。同年5月2日,杨某山因与其他兄弟姐妹发生矛盾,要求杨某和搬出其住所。杨某和搬出后由其他子女照顾生活。现杨某和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撤销对杨某山有关涉诉房屋的赠与。
【裁判结果】
两审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涉诉房屋系杨某和与魏某某共同所有房屋拆迁置换所得。2009年8月,杨某和已将房屋产权人变更为杨某山,系杨某和与魏某某将房屋共同赠与杨某山。2017年达成的《赡养父母的子女协议》中虽未涉及涉诉房屋,但其中已明确约定由杨某山主要负责杨某和夫妻二人生活起居。魏某某去世后,杨某山更应给予杨某和生活及精神上的慰藉,但其却要求杨某和搬出其住所,明确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已构成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因涉诉房屋原为杨某和与魏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50%份额属于杨某和个人享有,对该部分赠与应予撤销,对撤销属于魏某某部分赠与的主张,未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老年人对未尽赡养义务子女的赠与行使撤销权的典型案例。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一项法定义务。《合同法》规定,子女取得老年人赠与后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老年人对赠与有法定撤销权,该内容也规定于新颁布的《民法典》中。本案里,杨某山作为子女,已取得杨某和所赠房产,本应依照法律、道德和自己的承诺,对丧偶不久的杨某和给予更多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但其却因家庭矛盾,要求老人搬出住所,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且在庭审中明确不同意杨某和与其继续生活,严重违背其此前承诺。杨某山的上述行为已符合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本案判决结果支持了老年人的诉讼请求,不仅给违背道德,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予以警示,更是对老年人权益的有力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