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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经典案例

发布日期:2024-10-30 10:21   作者:司法局信息员    来源:固镇县司法局    阅读: 次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赠予财产定专有 离婚别分需尊重
【疑难困惑】
父亲将两套古籍善本赠予女儿专有。女儿离婚时,丈夫坚持这两套古籍善本属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分割。女儿该咋办呢?
【民法典据】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丈夫偷卖财产 妻子诉请保护
【疑难困惑】
青良迷恋赌博恶习,经常偷卖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以泪洗面 ,但又不愿离婚。夫妻咋办呢?
【民法典据】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人损获赔属专有 离婚不能享分割
【疑难困惑】
石富贵因遭遇车祸,导致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遭到妻子嫌弃。妻子提出离婚,要求平均分割石富贵的残疾赔偿款。石富贵咋办呢?
【民法典据】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离婚冷静期已过 不再申请视撤回
【疑难困惑】
赖斌夫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工作人员告诉他们:需等待三十日离婚冷静期。三十日后该咋办呢?
【民法典据】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家庭分工同贡献 全职主妇获补偿
【疑难困惑】
妻子陆敏全职家庭主妇,负责抚育子女、照料老人;丈夫雷伦寻花问柳、夜不归家。陆敏诉讼离婚,请求雷伦经济补偿。陆敏请求能获得支持吗??
【民法典据】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