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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小案例

发布日期:2025-01-08 15:47   作者:司法局信息员    来源:固镇县司法局    阅读: 次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案例一:婚姻关系的建立与终止

案例:张先生与李女士于2020年8月1日结婚,于2021年1月1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先生和李女士共同购买了一处房产,并登记在张先生名下。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归二者共同所有。

解析: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第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归二者共同所有。”在本案中,张先生和李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房产,并登记在张先生名下。因此,该房产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进行分割。

案例二:家庭关系中的监护

案例:老王因意外事故导致失去行为能力,其配偶老李成为监护人。老李需要照顾老王的日常生活,并代表老王处理与外界的一切民事法律事务。

解析: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第三十八条规定:“配偶对行为能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关系终止。”在本案中,老王失去行为能力,老李作为配偶成为监护人。老李需要代表老王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关系终止,并处理与外界的一切民事法律事务。

案例三:家庭纠纷的解决

案例:老张与其配偶老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老张要求老李赔偿其精神损害。

解析: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发生争吵的,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包容,互相帮助,以家庭和睦为重要。”如果夫妻双方发生争吵,则应先以家庭和睦为重。如果争吵导致精神损害,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