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案例故事
民法典小故事一:
陈某在甲商场内购物,李某匆忙经过不慎撞到陈某,由于甲商场地板过于湿滑,陈某站立不稳而摔伤。那么,对陈某的侵权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分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陈某在甲商场内被李某撞到,属于第三人侵权,应当由李某承担侵权责任,甲商场是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为甲商场过于湿滑导致陈某摔伤,甲商场对陈某的摔倒也有过错,因此甲商场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小故事二:
小王(10周岁)就读于某小学,某日,因为得罪社会闲杂人员李某,遭李某闯入学校殴打,学校保安目睹整个殴打过程却不敢制止。那么,关于小王受到的侵权损害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分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小王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他在教育机构学习期间遭到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李某侵权,对此损害,应当由李某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学校保安一直在场,但是不敢干预,某小学也有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