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普法课堂 每日案例——物权编(一)
民法典的重要意义
民法典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 70 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 5000 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法典,更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法典。
民法典
民法典在哪些方面
影响着你我的生活?
今天我们聚焦物权编的几个案例
一起来看看吧!
设立居住权实现以房养老
案例:老王患病多年、卧床不起,一直由再婚的老伴李阿姨负责照顾。近期他准备将自己唯一的住房过户给儿子用作婚房,但是又担心去世之后李阿姨可能会居无定所。对此,邻居小明告诉老王可以在房屋上设立无偿的居住权,保障李阿姨晚年的住房问题。
解读
为解决特殊群体生活居住的需要,民法典增加了居住权制度,以保障弱势群体的住房需求,推动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完善。所谓居住权是指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权利。相较于租赁权,居住权的期限可以是终身的,能够更好地保障人们的居住权益。本案例中,老王可以在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给儿子之前立下遗嘱,为李阿姨设立无偿的居住权,保证其晚年居有定所。待老王去世后李阿姨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就能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实现以房养老。需要注意的是,若老王在遗嘱中设定了居住权期限,则李阿姨只可居住至期限届满,期限届满后,李阿姨的居住权消灭;若老王遗嘱中并未提及居住权期限,则李阿姨可一直在此居住至去世。居住权消灭后,老王的儿子应及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将登记于不动产登记簿的居住权信息注销。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02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经营性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案例:某物业公司在一楼大堂墙壁上设置广告,并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将广告费私自使用。业主委员会多次催要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将广告费退还给全体业主,法院判决支持。
解读
开发商或物业服务人经过业主同意可以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但对于该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现实生活中许多物业直接把收入占为己有或擅自用于其他用途,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民法典明确规定,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经营性收益属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可将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用途,但不得擅自使用,否则业主有权要求返还。本案中,大堂等公共区域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利用业主共有的公共区域设立广告所取得的收益,依法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无法证明使用该收益的正当性,必须依法退还这笔广告收益。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03宽容和体谅,邻里一家亲
案例:小明在自家宅基地上修建房屋,由于要铺设下水管道,需要向邻居小李借道,经过小李的院子。但是小李认为小明的借道行为会影响自己的日常生活,因此不愿让工人进入院内进行管道的铺设,两人因此发生矛盾纠纷。
解读
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远亲不如近邻”,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要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发生争议时,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互助团结,妥善解决。
具体到本案,小李作为小明的邻居,应在小明修建房屋时提供必要的便利,不能拒绝小明提出的借道要求。与此同时,小明向小李借道时,也应该选择对小李影响最小的方案,避免给小李造成损害。如果施工过程中有可能危害小李不动产安全的行为,小明应及时地采取措施消除危险,如果造成损害还应当及时赔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