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公布典型案例
一、预付式消费纠纷支持诉讼案
2021年11月,关女士在某健身公司销售人员推介下,参加“三周年店庆”活动,花费52198元购买了160节“总监私教”课程,并获赠相关课程与实物礼品。购课后关女士发现约课困难,商家以各种理由频繁推脱。2024年2月,商家在未提前通知会员的情况下将原门店转让,改为借用其他场所继续提供服务。关女士认为商家未按约定提供“总监私教”服务,于2025年2月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费及赔偿。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后,关女士向合肥市消保委投诉。经组织双方调解无果,合肥市消保委决定支持关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依法出具《支持起诉意见书》。法院经审理,确认案涉服务合同于2025年2月26日解除,认定原告实际剩余未消费私教课时113节,判决健身公司退还课时费3618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同时,综合考虑原告已领取赠品的价值及其未能享受的附赠权益,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各项权益费用3000元。因被告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唯一股东,且未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法院判决其对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大额养生消费维权案
2025年2月,郑老先生携老伴卢女士来到马鞍山市消保委反映与某养生机构的消费纠纷。郑老先生称,卢女士从2019年至今,在该商家消费约150万元。由于卢女士患病,意识时常不清醒,郑老先生要求商家提供相关消费记录。由于商家提供的消费记录不仅含糊不清,而且部分记录显示消费时间是卢女士生病住院期间,郑老先生据此怀疑商家利用卢女士意识不清醒进行欺骗消费,要求退费。马鞍山市消保委调查发现,根据商家提供的消费记录,卢女士自2019年至2024年共计消费130余万元,其中有一部分消费记录卢女士未签字确认。对此,商家表示,卢女士消费时并未表现出“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住院期间也曾到店接受养生服务,所以有消费记录,只是卢女士并不是每次都签字确认,对于郑老先生称其欺骗消费者的说法不予认可。由于该消费跨越时间较久,当事双方提供的证据有限,给投诉处理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首次调解中,双方就退款金额分歧较大,未达成一致。经进一步调查,在卢女士支付的130万元中,还有未消费金额约50万元,同时商家提供的销售记录及使用记录存在诸多不清晰之处。2025年6月27日,马鞍山市消保委再次组织双方调解,普及法律法规,耐心劝导,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了消费纠纷和解协议,商家承诺退还卢女士95万元。2025年7月23日,郑老先生家人反馈已收到退款。
三、网购手串退货维权案
2025年5月,消费者李女士向淮南市谢家集区消保委投诉,称其通过网络在淮南市某店花费13000余元购买了一串沉香手串,该商家承诺7天无理由退货。收获后,李女士申请7天无理由退货,但商家认为手串商标已撕毁,拒绝了其申请。调解中,李女士表示商标与商品本身就是分开的,但无开箱视频予以证明;同时商家也无法提供完整的打包视频证明商标最初状态。谢家集区消保委了解到,涉事沉香手串完好无损,并不影响二次销售。经调解,商家为李女士办理了退货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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