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从几个典型案例了解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发布日期:2026-08-25 14:57   作者:司法局信息员    来源:固镇县司法局    阅读: 次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案例一:逃单摔伤反索赔 “自力救济”显正义

【典型案例】

马某等人到老李经营的餐馆就餐,餐后未买单并迅速逃离。老李发现后,呼喊马某等人付款并沿路追赶,同时拨打电话报警。马某在逃跑过程中摔伤,花去医疗费数万元。后马某提起诉讼,要求老李赔偿医疗费等损失,被判败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律师讲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又被称为“自力救济”条款,是对“我伤我有理”“我闹我有理”等错误认知的明确否定,弘扬了社会公平正义。本案中,马某等人吃“霸王”餐”的行为,侵害了店主老李的合法财产权,老李为防止事后无法追索餐费,便追赶马某要求付款,是典型的“自力救济”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老李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自力救济行为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和范围,如有故意伤人等违法情形的,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二:孩童校内受伤害  校方有错须担责

【典型案例】

某部参谋老杨7岁的女儿就读小学一年级,某日上体育课,被同一场地上练习足球的六年级学生王某踢出的球绊倒,导致受伤。学校和王某家长互相推诿,都拒绝赔偿。老杨便将学校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学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讲法典】

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伤害的,教育机构须证明已尽到管理职责,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学校同时安排六年级和一年级学生在同一场地上体育课,对潜在风险应当有所预见,但并未采取充足防护措施,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参加校方组织的体育课,未违反活动规则,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三:遛狗拴绳要看紧  依法养宠莫轻心

【典型案例】

陈某在小区内遛狗时见四周无人,遂解开犬绳任其自由活动,邻居吴某上前逗弄,不料被狗咬伤。事后吴某要求陈某赔付医疗费用2000元,陈某以“对方逗弄在先”为由拒绝赔偿。吴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陈某承担1500元医疗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律师讲法典】

饲养宠物是个人自由,但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保护他人的义务。除了要按规定为宠物办理登记证、免疫合格证并定期接种疫苗,还要做好防护措施,如遛狗时系好犬绳、戴好嘴套等,以免出现宠物伤人事件。本案中,陈某在公共场所未给狗佩戴安全绳,致使吴某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吴某对狗进行逗弄,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可适当减轻陈某的赔偿责任。

案例四:高空抛物责任重 头顶安全要守护

【典型案例】

文职人员小王行至某6层居民楼下,被住户扔下的空酒瓶砸成重伤。因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小王将3层至6层住户全部告上法庭。3层、5层住户提供了案发时段家中无人的证据,法院判决4层、6层住户承担侵权责任。后警方查清4层住户范某为加害人,以涉嫌“高空抛物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6层住户也对范某进行了追偿。

【法条链接】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律师讲法典】

近年来,高空抛物案多发频发,严重威胁百姓的“头顶安全”。本案中,范某“随手一扔”的行为不仅反社会公德,还具有高度危险性,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同时,还要受到刑事处罚。遇到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情况,应及时报案,公安机关有义务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如经调查仍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相关住户须“自证清白”、排除自身嫌疑,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