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案例之以案释法
私自“放生”毁生态
污染环境要赔偿
【案情】徐某为了给家人和朋友“祈福”,购买了一批鲇鱼用于“放生”。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偷偷来到江苏常州一处湖面,“放生”了鲇鱼。这种鲇鱼属热带鱼类,不耐低温,“放生”后开始大量死亡。
经有关部门鉴定,死亡鲇鱼为革胡子鲇,系具有极强适应能力、繁殖能力的外来物种,入侵后将对本土鱼类资源和水域生态系统造成毁灭性影响。徐某的涉案投放行为已经对所涉及湖面生态环境造成了两方面的损害,一是死亡腐烂的革胡子鲇对湖水水质造成影响,二是未打捞上岸的革胡子鲇对本土鱼类及生物多样性形成损害。
基于徐某“放生”行为产生的环境损害,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徐某赔偿违法“放生”造成的渔业资源直接损失、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专家评估费用等。
【说法】民法典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法院认为,依据上述条款,徐某投放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有关规定,依法判决徐某承担生态资源损失3万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用于所涉湖泊的生态环境修复;事务性费用1.8万元等,用于相关湖泊生物安全风险防范科普、法治宣传。
近年来,人民法院落实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要求,通过依法判决,引导社会公众更加重视盲目“放生”可能带来的生物安全风险,不断夯实守护绿水青山和增进民生福祉的法治防线。
“饭圈”粉丝曝隐私
侵犯名誉应担责
【案情】魏某是A明星的粉丝,何某等3人是另一明星的粉丝。何某等3人曾在某微博发布一些关于A明星的负面内容,魏某看到后将3人举报。被举报后,3人极为不满,便开始在微博账号上持续发布诸如“嫌疑犯魏某”等内容,还在微博主页、评论区公布魏某私人照片和微博主页链接。上述内容的阅读量从几百到上万不等,转发数、点赞数、评论数若干。魏某认为何某等3人侵犯其名誉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3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说法】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等3人在微博上发布的相关内容虽未明确对魏某指名道姓,但配有其被魏某投诉的平台通知截图,还公布了魏某的微博主页链接和私人照片。魏某的微博账号为实名认证,足以识别出魏某。因此,何某等3人发布的侮辱性言论,造成社会公众对魏某的评价降低,侵犯了魏某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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