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蚌埠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
各县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蚌政秘〔2023〕19号)精神,市经普办在充分征求市直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了《蚌埠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分工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圆满完成全市经济普查各项任务。各县区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抓紧明确相应的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蚌埠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蚌埠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2023年 月 日
附件
蚌埠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市委宣传部
1.会同市经普办制定全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宣传工作方案,配合召开普查宣传工作会议,部署宣传工作任务;
2.负责组织协调市级主要媒体对普查工作进展情况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进行宣传报道;
3.负责协调市直有关单位提供文化产业单位名录;
4.负责协调本系统有关单位配合做好普查清查、登记工作,提供2023年度财务统计资料;
5.指导、督促各县区做好普查宣传工作;
6.抽调熟悉业务人员参加普查文化产业专班工作。
二、市委政法委
1.负责与市民政局共同协调城乡社区网格管理员参与经济普查工作;
2.利用本系统渠道(微博微信公众号、政务外网、部门监管平台等)按市经普办统一提供宣传提纲开展普查宣传。
三、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1.负责提供全市宗教组织、宗教活动场所等单位名录;
2.负责协调本系统有关单位和全市新阶层配合做好普查清查、登记工作;
3.组织开展对相关单位的查遗补漏,协助查找单位,参与评估认定单位清查结果,参与相关普查数据审核;
4.利用本系统渠道(微博微信公众号、政务外网、部门监管平台等)按市经普办统一提供宣传提纲开展普查宣传。
四、市委编办
1.负责分批(2023年6月底、2023年下半年的存量和新增单位)提供审核或登记的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等单位名录及相关数据资料;
2.参与单位清查,评估认定清查结果;
3.协助经普办对未清查到的机关事业单位进行查找和补漏;
4.利用本系统渠道(微博微信公众号、政务外网、部门监管平台等)按市经普办统一提供宣传提纲开展普查宣传。
五、市发展改革委
1.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投资项目、服务业单位相关信息;
2.负责协调本系统有关单位配合做好清查、登记工作;
3.配合市经普办在全面实施普查期间的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工作;
4.利用本系统渠道(微博微信公众号、政务外网、部门监管平台等)按市经普办统一提供宣传提纲开展普查宣传。
六、市教育局
1.负责提供全市教育行业各类单位名录及相关数据资料;
2.与市经普办共同组织各类学校的培训及普查清查、登记工作;
3.督促县区教育部门做好普查相关工作;
4.组织开展对相关行业单位的查遗补漏,协助查找单位,参与评估认定单位清查结果,参与相关普查数据审核;
5.利用本系统渠道(微博微信公众号、政务外网、部门监管平台等)按市经普办统一提供宣传提纲开展普查宣传。
七、市科技局
1.负责提供全市研发机构单位名录;
2.负责提供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单位名录和科技立项项目名单;
3.负责协调本系统有关单位配合做好普查清查、登记工作;
4.与市经普办共同组织重点单位研发创新活动的登记培训工作;
5.组织开展对相关行业单位的查遗补漏,协助查找单位,参与评估认定单位清查结果,参与相关普查数据审核;
6.利用本系统渠道(微博微信公众号、政务外网、部门监管平台等)按市经普办统一提供宣传提纲开展普查宣传。
八、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负责提供全市工业和软件业等企业名录及相关数据资料;
2.负责协调本系统有关单位配合做好普查清查、登记工作;
3.参与相关普查数据审核;
4.利用本系统渠道(微博微信公众号、政务外网、部门监管平台等)按市经普办统一提供宣传提纲开展普查宣传。
九、市公安局
1.负责提供全市公安系统以及部门管理的安全防护单位、特种行业名录、相关资料;
2.协调公安系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3.负责组建各分局、派出所经济普查工作警员联系人,落实有效措施,确保经济普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4.利用本系统渠道(微博微信公众号、政务外网、部门监管平台等)按市经普办统一提供宣传提纲开展普查宣传。
十、市民政局
1.负责提前清理整顿登记资料;
2.负责分批(2023年6月底、2023年下半年的存量和新增单位)提供民政局管辖范围内最新居民服务业中的婚姻服务和殡葬服务、彩票活动、基金会、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名录;
3.与市委政法委共同协调城乡社区网格管理员参与经济普查工作;
4.组织开展对相关行业单位的查遗补漏,协助查找单位,参与评估认定单位清查结果,参与相关普查数据审核;
5.负责协调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等行业的单位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6.利用本系统渠道(微博微信公众号、政务外网、部门监管平台等)按市经普办统一提供宣传提纲开展普查宣传。
十一、市司法局
1.负责提供本系统管理的各类单位名录及相关资料(包括各类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所、法律援助中心等);
2.负责协调本系统有关单位配合做好普查清查、登记工作;
3.利用本系统渠道(微博微信公众号、政务外网、部门监管平台等)按市经普办统一提供宣传提纲开展普查宣传。
十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1.负责协调落实全市各级经济普查工作经费;
2.负责提供市级预算管理单位2023年度财务决算有关数据;
3.负责提供监管企业名录及相关数据资料,督促企业厘清组织结构,规范统计基础资料;
4.与市经普办共同组织市级预算管理单位和监管企业培训及单位清查、登记工作;
5.督促县区财政部门做好普查相关工作;
6.利用本系统渠道(微博微信公众号、政务外网、部门监管平台等)按市经普办统一提供宣传提纲开展普查宣传。
十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提供全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名录(养老、工伤、失业等)、参保人数及缴费基数等相关资料;
2.负责协调本系统有关单位(人力资源公司、技工学校等)配合做好普查清查、登记工作;
3.利用本系统渠道(微博微信公众号、政务外网、部门监管平台等)按市经普办统一提供宣传提纲开展普查宣传。
十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负责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普查区数字地图编制所需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资料;
2.负责提供全市地质勘查、测绘资质、园林绿化企业、林场、林业工作站等单位名录及相关资料;
3.负责协调本系统有关单位配合做好普查清查、登记工作;
4.利用本系统渠道(微博微信公众号、政务外网、部门监管平台等)按市经普办统一提供宣传提纲开展普查宣传。
十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负责提供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企业、外地建筑业驻蚌分公司、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评估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名录及相关数据资料;
2.负责协调本系统有关单位配合做好普查清查、登记工作;
3.部署物业管理企业协助各级普查机构做好辖区内单位的清查、登记工作;
4.组织开展对相关行业单位的查遗补漏,协助查找单位,参与评估认定单位清查结果,参与相关普查数据审核;
5.利用本系统渠道(微博微信公众号、政务外网、部门监管平台等)按市经普办统一提供宣传提纲开展普查宣传。
十六、市交通运输局
1.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交通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户的名录信息;
2.负责协调做好交通运输单位和个体运输户的普查工作;
3.与经普办共同组织本系统有关单位培训及普查的集中清查、登记工作;
4.组织开展对相关行业单位的查遗补漏,协助查找单位,参与评估认定单位清查结果,参与相关普查数据审核;
5.利用本系统渠道(微博微信公众号、政务外网、部门监管平台等)按市经普办统一提供宣传提纲开展普查宣传。
十七、市农业农村局
1.负责协调、组织全市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服务,畜牧服务,农机服务和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兽医服务、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以及其他农业服务等单位的普查工作;
2.布置下属单位配合开展普查工作。
十八、市商务外事局
1.负责提供全市外商投资企业、拍卖、会展、成品油经营企业(单位)、电子商务企业名录及相关数据资料;
2.抽调熟悉业务人员,参与全市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单位的入户清查、普查登记工作;
3.参与评估认定单位清查结果,参与相关普查数据审核;
4.利用本系统渠道(微博微信公众号、政务外网、部门监管平台等)按市经普办统一提供宣传提纲开展普查宣传。
十九、市文化体育旅游局
1.负责提供全市文化系统及所管辖单位的名录、相关数据资料(包括各类艺术表演团体、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文物机构等);
2.负责提供广播电视台、转播发射台及管辖、管理的各类单位名录及相关数据资料(包括印刷厂、各类发行机构、出版社、网上书店、各类零售点等);
3.负责提供体育、体育彩票相关单位名录及相关数据资料;
4.负责提供全市旅游业单位名录及相关数据资料(包括农家乐、旅行社、景区、星级酒店等);
5.负责协调本系统所辖文化、旅游、体育等行业及所辖各类单位配合做好普查清查、登记工作;
6.组织开展对相关行业单位的查遗补漏,协助查找单位,参与评估认定单位清查结果,参与相关普查数据审核;
7.利用本系统渠道(微博微信公众号、政务外网、部门监管平台等)按市经普办统一提供宣传提纲开展普查宣传。
二十、市卫生健康委
1.负责提供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单位名录及相关数据资料;
2.与市经普办共同组织本系统有关单位培训及普查清查、登记工作,负责组织各医院护工填报普查表;
3.负责督促县区卫生部门做好普查相关工作;
4.组织开展对相关行业单位的查遗补漏,协助查找单位,参与评估认定单位清查结果,参与相关普查数据审核;
5.利用本系统渠道(微博微信公众号、政务外网、部门监管平台等)按市经普办统一提供宣传提纲开展普查宣传。
二十一、市城市管理局
1.负责提供所管辖单位名录及相关资料;
2.负责协调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市政公共设施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公园管理单位配合做好普查清查、登记工作;
3.抽调熟悉业务人员,按照“普查员+城管工作人员”模式,参与单位清查、协助查找普查对象;
4.负责协调做好经济普查宣传画册张贴、横幅悬挂、电子屏幕使用、广告牌设置等普查宣传工作。
二十二、市市场监管局
1.负责提前梳理市场主体登记资料;
2.负责分批(2023年6月底、2023年下半年的存量和新增单位)提供全市市场主体名录,负责提供2022年经营异常名录;
3.负责协调做好全市广告业、商标代理服务、市场管理业企业(个体户)以及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质检技术服务单位、食药监管企业普查清查、登记工作;
4.协助经普办对未清查到的市场主体进行查找和补漏,参与评估认定单位清查结果,参与相关普查数据审核;
5.利用本系统渠道(微博微信公众号、政务外网、部门监管平台等)按市经普办统一提供宣传提纲开展普查宣传。
二十三、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负责提供全市范围内金融服务与其他金融业、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单位名录及相关数据资料;
2.负责协调本系统有关单位配合做好普查清查、登记工作;
3.利用本系统渠道(微博微信公众号、政务外网、部门监管平台等)按市经普办统一提供宣传提纲开展普查宣传。
二十四、市数据资源局
1.负责协调数据处理能力建设方面的事项;
2.利用本系统渠道(微博微信公众号、政务外网、部门监管平台等)按市经普办统一提供宣传提纲开展普查宣传。
二十五、市供销社
1.负责提供化肥、棉花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企业和废旧物资、报废汽车拆解、烟花爆竹经营等供销系统掌握企业名录;
2.利用本系统渠道(微博微信公众号、政务外网、部门监管平台等)按市经普办统一提供宣传提纲开展普查宣传。
二十六、市税务局
1.负责分批(2023年6月底、2023年下半年设立或登记的存量和新增单位)提供全市范围内(含省税务资料)最新的纳税企业、纳税个体工商户名录和有关资料;
2.负责提供全市纳税企业2023年度应税收入、税金(分税种)、从业人数等信息;
3.参与评估认定单位清查结果,参与相关普查数据审核;
4.利用本系统渠道(微博微信公众号、政务外网、部门监管平台等)按市经普办统一提供宣传提纲开展普查宣传。
二十七、蚌埠海关
1.负责提供本系统掌握的进出口单位名录及相关数据资料;
2.负责组织开展普查工作中的进口货物使用去向调查任务。
二十八、国网蚌埠供电公司
1.根据需要提供用电单位名录及用电情况;
2.参与经济普查电资源使用情况调查资料的审核、评估和检查工作;
3.利用本系统渠道(微博微信公众号、政务外网、部门监管平台等)按市经普办统一提供宣传提纲开展普查宣传。
二十九、市烟草专卖局
1.负责提供市烟草专卖局下属相关单位名录;
2.负责协调市烟草专卖局下属相关单位配合做好普查清查、登记工作;
3.参与市烟草专卖局下属相关单位普查数据的审核、评估工作;
4.利用本系统渠道(微博微信公众号、政务外网、部门监管平台等)按市经普办统一提供宣传提纲开展普查宣传。
三十、市邮政管理局
1.负责提供全市邮政、快递服务相关邮政业单位名录及相关数据资料;
2.负责协调本系统有关单位配合做好普查清查、登记工作;
3.组织开展对相关行业单位的查遗补漏,协助查找单位,参与评估认定单位清查结果,参与相关普查数据审核;
4.利用本系统渠道(微博微信公众号、政务外网、部门监管平台等)按市经普办统一提供宣传提纲开展普查宣传。
三十一、国家统计局蚌埠调查队
1.根据国家五经普方案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按照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方案要求,协助做好个体户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工作;
3.做好居民自有住房服务的应统尽统工作;
4.利用本系统渠道(微博微信公众号、政务外网、部门监管平台等)按市经普办统一提供宣传提纲开展普查宣传。
三十二、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
1.按照国家统计局和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定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登记和应统尽统工作;
2.利用本系统渠道(微博微信公众号、政务外网、部门监管平台等)按市经普办统一提供宣传提纲开展普查宣传。
三十三、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
1.负责提供全市范围内银监局分支机构名录、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银监会领取《金融许可证》的货币金融服务业、其他金融业法人单位名录及相关数据资料;
2.负责协调相关行业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3.利用本系统渠道(微博微信公众号、政务外网、部门监管平台等)按市经普办统一提供宣传提纲开展普查宣传。
三十四、市科协
1.负责提供本系统各级科协、学会、高校科协等名录资料;
2.协助做好相关普查工作。
三十五、市统计局
1.组建市经普办,牵头负责经济普查日常工作;
2.制定普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试点、摸底、培训、登记、数据处理、审核汇总、资料开发等普查各阶段工作;
3.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普查要求提供单位、个体经营户行政记录资料,按照国家、省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和基层普查机构对单位、个体户进行登记,组织相关部门对普查结果开展分析和评估工作;
4.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经济普查宣传工作,建设和开通第五次经济普查网站,及时宣传报道国家、省及各地普查机构的工作进展、工作动态、业务讨论、经验交流等内容;
5.会同人社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市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的总结和表彰;
6.组织、指导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