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查区划分及绘图工作细则
为做好普查区划分及绘图工作,制定本细则。
(一)普查区域划分标准和原则
经济普查区域包括省级(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指地级市、州、盟)、县级(指县、县级市、区、旗)、乡级(指乡、镇、街道)、村级(居委会、村委会)和普查小区共六级,通常将村级普查区域简称为普查区。
1.划分原则。
以统计用区划为基础,结合行政管辖地域情况划分普查区及以上区域。每个村(居)民委员会管辖的地域范围划分为一个普查区,每个普查区可根据需要划分为若干个普查小区。
2.基本要求。
每个普查区域均为完整、封闭的区域。各普查区域不重叠,相邻普查区域之间只能有一条边界线,本级区域内所有普查区域合并后应与该区域范围吻合。普查区域划分工作中,应当适时与实际区域进行核对,重点核对边界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等。归属于某个区域管理但实际位置在另外一个区域范围内的飞地,可以作为一个封闭区域划归其归属的区域。归属地和实际位置处于同一县内的为本埠飞地,处于不同县的为外埠飞地。
3.代码标准。
国务院经普办根据2023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制定普查区及以上区划代码,未经国务院经普办批准,不得改变区划代码。
(二)工作准备
1.加载底图数据。
国务院经普办统一选定普查区域划分及绘图需要的电子地图数据资料,加载到“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区域划分及绘图系统”(以下简称标绘系统),作为底图供各地使用。省、市级普查机构可与本地自然资源或测绘部门协商,获取本地更详细且符合格式要求的建筑物地图数据,作为辅助资料导入系统。
2.导入边界及建筑物信息。
国务院经普办负责将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建筑物数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边界和建筑物数据导入标绘系统。各级普查工作人员在此基础上开展普查区域划分与绘图工作。
3.开展业务培训。
承担普查区域划分及绘图工作的人员,需参加普查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熟练掌握普查区域划分及绘图的基本概念和原则、标绘系统使用方法等。
(三)县级及以上边界划分
国务院经普办在标绘系统中加载边界后,省级普查机构组织市、县级普查机构对县级及以上区域边界进行核实、协调,在标绘系统上对需调整的边界进行标注,由国务院经普办进行审核、调整。涉及跨省飞地和跨省边界调整的,须做好省间沟通协调,并将相关情况报国务院经普办审核、调整。
(四)乡级和普查区边界划分
县级边界确定后,县级普查机构组织乡级、普查区普查工作人员,确定乡级边界和普查区边界。普查区边界的调整,按照管辖区域变化情况,由相邻普查区工作人员共同认定,通过使用标绘系统调整边界实现。乡级边界的调整,由普查区边界调整实现。对边界认定不一致的,由上级普查机构组织相关人员共同认定。
1.划分要求。
乡级边界和普查区边界必须与实际地理位置相符,完整覆盖所在县级地域,做到不重不漏。普查区边界要尽可能以明显的地物(街巷、道路、河流、田埂等)作标志,做到清晰明确、易于识别,切实起到清楚界定地域范围、明确普查责任分工的作用。若普查区边界在沙漠、山顶、河道等区域中,可示意性居中划分。普查区边界不应穿过建筑物。
2.普查区命名。
使用2023年统计用区划代码的村(居)民委员会名称为普查区命名,以“村(居)民委员会”结尾,不得使用简称或习俗名称。在同一乡级所辖区域范围内的普查区名称不得重复。
3.编码匹配。
按照12位统计用区划代码赋予每一普查区地址代码。在标绘系统,将普查区名称及代码匹配到普查区边界图块。区划代码存在但相关地域不存在的乡(村)可标记为空壳乡(村)。
(五)建筑物标注
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在地图上用点标注可能存在普查对象且有基础墙、顶、门、窗的房屋、办公楼、商场和居民楼等建筑物,并采集建筑物详细地址、名称、类型和经纬度等信息。
1.标注方式。
普查工作人员使用手持电子终端在普查区现场按民政部门颁发的地址对建筑物和地址点进行标注。一个建筑物使用多个底商(地址点)的,可将10-20个底商(地址点)合并为一个地址点标注。地图中建筑物轮廓清晰、地址清楚的,可不到现场,直接通过计算机端标注。对标注结果存疑时,应通过手持电子终端现场核实。重点核实建筑物的相对位置是否有错,详细地址是否准确清楚等。
2.标注要求。
(1)应标尽标。所有可能有经济普查对象的建筑物均应标注在地图上,确定没有普查对象的建筑物可不标注。不能确定没有经济普查对象的居民楼和商住两用楼应标注。有经济普查对象的集市等固定场所,可作为一个建筑物标注。经济普查对象较少的农村地区,可将一个自然村作为一个建筑物采集。工厂里的厂房、学校里的教学楼、单位门口的独幢接待室、公共厕所、自行车棚等明显没有经济普查对象的建筑物不标注。
(2)按实标注。电子地图显示的建筑物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时,应按实际情况标注。应在建筑物轮廓范围内标注点位。地图上没有建筑物轮廓而实际存在的建筑物,可根据手持电子终端定位系统进行标注,或参考其他建筑物和地标的相对位置进行标注。
(3)涉敏不标。按照自然资源部相关规定要求不得采集军事等敏感点位信息,不得采集其他规定的敏感点位信息。
3.建筑物命名、地址、类型和编码。
建筑物的命名使用民政部门许可的通名,一般不用单位名称。普查区内建筑物标注顺序,按实际操作便捷标注。建筑物的详细地址,以民政部门颁发的地址门牌为准,不可为空。同一普查区内不同建筑物的详细地址不得重复。建筑物类型包括办公楼、底商、居民楼、商住两用楼、商业综合体、公寓、图书馆、学校﹑医院﹑剧院、其他公共建筑物和其他。建筑物的编码由长度为4位的阿拉伯数字构成。
(六)普查小区划分
乡级普查机构组织普查工作人员,根据建筑物和普查对象分布情况,将普查区划分为若干个普查小区。
1.确定规模。
原则上按一个普查员所能承担的工作量确定普查小区规模,一个普查小区内的普查对象(包括个体经营户)一般要求控制在150家左右。在保证小区规模的前提下,尽可能不拆分建筑物。普查对象远超150个的单个建筑物,可拆分为多个普查小区,普查员按划分的普查小区开展工作。飞地应独立划分成一个或多个普查小区。
2.确定边界。
根据普查区内建筑物和普查对象分布情况划分普查小区,标绘普查小区的边界线。尽可能将明显的地物(街巷、道路、河流、田埂等)作为普查小区边界的标志,要对不明显的边界做出文字标注。普查小区边界应尽可能不穿过建筑物。所有普查小区必须完整覆盖所在普查区,不能超出普查区范围,做到不重不漏。
3.命名编码。
普查小区用顺序号命名,称之为“第一普查小区”、“第二普查小区”等。在普查区代码的基础上增加3位形成普查小区代码,自“001”开始,以顺序码为普查小区编号。如没有划分普查小区,则将整个普查区视作一个普查小区,代码为“001”。
(七)普查区域划分与建筑物审核
1.普查区和普查小区审核。
县级普查机构负责组织本地普查区和普查小区地图的审核,使用标绘系统检查普查区和普查小区边界是否不重不漏,代码和名称是否符合规定。
2.建筑物审核。
县级普查机构负责本地建筑物标注的审核,核实信息包括建筑物的名称、地址及在地图上的位置等。使用标绘系统审核建筑物标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包含军事等敏感点位信息;审核建筑物名称、地址和类型等信息是否有遗漏,地址是否重复等。
3.实地核查。
县级普查机构组织普查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走访,审核普查区和普查小区边界,重点审核存在划分疑问的边界,并通过标绘系统修改确认。抽取部分区域,审核建筑物标注的准确性,重点审核区域内建筑物明显偏少等情况,组织人员及时补充标注和修改。
(八)普查小区图绘制
1.生成普查小区底图。
完成数据审核后,县级普查机构组织乡级、村级普查工作人员在标绘系统中生成包含普查小区边界、建筑物标注信息的普查小区底图,发至普查员。
2.生成普查小区图。
普查员可持手持电子终端,实地勘察本普查小区内建筑物分布情况。如发现遗漏了可能存在普查对象的建筑物,应补充标记,填写建筑物名称、地址和类型等信息;如发现建筑物已被拆除,应删除;如发现建筑物名称、地址和类型等信息有误,应修改相关信息。普查员也可持纸质普查小区底图实地勘察,在纸质底图上修改后,在标绘系统集中录入修改信息。
(九)工作时间安排
1.国务院经普办在标绘系统中加载底图数据,加载边界及建筑物数据(2023年6月);
2.省级普查机构组织开展县级及以上区域边界的确定和调整(2023年6月);
3.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开展乡级边界和普查区边界划分(2023年6-7月);
4.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开展建筑物标注(2023年6-7月);
5.乡级普查机构组织开展普查小区边界划分(2023年6-7月);
6.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开展普查区边界、普查小区边界和建筑物信息审核(2023年7月);
7.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开展普查小区图制作(2023年7月)。
(十)其他要求
1.清查和普查阶段发现建筑物点位标注错误、遗漏的,可在程序中更正与补充。
2.经济普查区域划分只在经济普查使用,不作为各级政府行政区域划分和行政管理的依据。经济普查区域划定后,在经济普查工作的全过程中不得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