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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固镇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9-30 09:54   作者:扶贫办    来源:扶贫办    阅读: 次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固扶办〔2018〕7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固镇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9月28日

固镇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光伏扶贫项目管理,规范项目资产收益分配,建立完善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光伏扶贫绩效。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开办发〔2017〕61号)《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安徽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扶办〔2018〕82号)等光伏扶贫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在全县范围内具备光照、资金、土地、接网、消纳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及贫困户较多的非贫困村建设,且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和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的电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设计规模为60千瓦。
第四条 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量、收益、土地租金、维护费用、收益分配等重要事项须及时向村民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收益分配管理
第五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村集体。
第六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每年收益的5%可用作管理维护费用,剩余收益资金纳入贫困村资产收益扶贫方案,开展股权量化分红,村集体收益部分可用于开展乡村保洁员等公益岗位扶贫,村级道路维修、环境卫生整治等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脱贫致富先进典型、补助因灾受损贫困户等奖补扶贫,鼓励老弱病残贫困人口或半(弱)劳动力贫困人口就地就近就业,支持用于贫困户大病救助项目。
第七条 光伏扶贫电站收入,由县供电公司依据实际上网发电量进行核算电费,每季度一次划入县财政局结转专户,由县财政局拨付至各村所在的乡镇财政所设立专户中,设单独科目核算;光伏发电财政补贴由县供电公司先行垫付,国家光伏发电财政补贴于第二年一季度前结转至县财政局财政专户,并由其划拨至相关受益电站。
第八条 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应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实行专帐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光伏扶贫电站所在乡镇年终须向县主管单位报告光伏扶贫电站运行、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接受检查和审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和违规违纪问题督促整改并进行问责,对好做法好经验推广宣传。
第九条 相关光伏扶贫电站确权村委会每年制定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上报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县扶贫办备案。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应及时向村民公示,作为实施收益分配的依据。村委会根据分配使用计划对年度实际发电收益进行分配,并在下年初公告收益分配使用结果。
第十条 创新电站用地收益,对电站用地范围内的空闲土地,可出租或经营用于种植不影响电站安全运行的作物或菌类,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电站的资产收益。
第十一条 光伏扶贫电站公有设施的处置收益归确权村集体所有。
第十二条 县扶贫办负责将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进行动态监测管理。县供电公司负责按年度录入光伏扶贫电站发电量、发电收入以及补贴资金发放等信息,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确权贫困村负责按年度录入光伏发电收益分配信息。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监察、扶贫、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责任单位的监督。对违规操作,截留、挤占、挪用收益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扶贫办负责解释,其中部分条款若与上级文件有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