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清单名称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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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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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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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020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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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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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340323003047998K4000120208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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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自助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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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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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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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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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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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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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9:00-12:00 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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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固镇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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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固镇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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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固镇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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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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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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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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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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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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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7号)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场所在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可能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其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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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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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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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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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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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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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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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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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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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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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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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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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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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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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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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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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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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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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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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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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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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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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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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领取方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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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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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0552-602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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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552-601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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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7号)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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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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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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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清单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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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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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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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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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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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340323003047998K4000120208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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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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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网上办理形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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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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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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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2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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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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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 9:00-12:00 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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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固镇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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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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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固镇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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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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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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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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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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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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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7号)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场所在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可能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其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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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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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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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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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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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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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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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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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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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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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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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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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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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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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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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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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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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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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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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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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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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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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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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领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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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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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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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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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7号)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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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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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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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注销申请表 |
必要 |
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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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法有效,内容真实完整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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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退回补正,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现场勘察,提出审查意见。
3.办结:证书原件正(副)本收回注销。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受理 |
0.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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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镇县畜牧兽医水产局 |
齐妤/李媛媛 |
受理岗 |
对申请人的咨询进行答复,接收审查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无 |
审查 |
0.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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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镇县畜牧兽医水产局 |
刘新奎/孟坤 |
审查岗 |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到现场审查相关条件,结合相应的法律、法规提出审查意见。 |
无 |
办结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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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镇县畜牧兽医水产局 |
齐妤/李媛媛 |
办结岗 |
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文件、证照等材料;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证照、文件、决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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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次
非常不满意
问题 |
解答 |
|
允许当场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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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补齐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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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