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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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纳税人在初次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额度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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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 必要 | 原件1份 | 签字盖章,合法有效。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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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 必要 | 原件1份 | 签字盖章,合法有效。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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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 必要 | 原件1份 | 1.原件合法有效;2.电子照片或扫描件清晰。 | 示例样表 | 查看 |
办理流程 流程图
(1) 接受申请: 接受纳税人提交的《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及申请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所需报送税务机关的资料和信息以及审批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制定。
(2) 受理: 主管区县级税务机关受理许可申请,并在规定的行政许可时间里将签署意见后的申请表退给纳税人。
(3) 审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企业申请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属于本级决定的行政许可,依行政许可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资料报送上级税务机关。属于区县和地市级税务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由其审核企业有关资料并派人实地核查。属于省级税务机关决定的行政放可,须有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材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实地核查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制定。对符合许可标准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由主管区县级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
(4)决定:依据审查结果,制作并发放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给纳税人。
(2) 受理: 主管区县级税务机关受理许可申请,并在规定的行政许可时间里将签署意见后的申请表退给纳税人。
(3) 审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企业申请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属于本级决定的行政许可,依行政许可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资料报送上级税务机关。属于区县和地市级税务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由其审核企业有关资料并派人实地核查。属于省级税务机关决定的行政放可,须有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材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实地核查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制定。对符合许可标准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由主管区县级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
(4)决定:依据审查结果,制作并发放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给纳税人。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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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5个工作日 | 国家税务总局固镇县税务局 | 朱才义 | 业务受理岗 |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无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国家税务总局固镇县税务局 | 朱才义 | 业务办结岗 | 办理结束后,经营地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反馈办理结果;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 无 |
中介服务
办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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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不满意
占比 0.00%
常见问题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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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39号)第三条:“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进行审批,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 |
已纳入增值税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