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
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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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国资委批准的除县属企业改制、重要子企业重大资产重组等经济行为之外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县属企业应自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国资委提出备案申请。
办理流程 流程图
1.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县属企业通过市政务服务中心国资委窗口提交有关备案材料(县属企业各级子企业逐级上报县属企业);
2.国资委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备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
2.国资委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备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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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5个工作日 | 固镇县财政局 | 蔡锦华 | 受理岗 | 受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业务 | 无 |
审查 | 1个工作日 | 固镇县财政局 | 蔡锦华 | 审查岗 | 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 无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固镇县财政局 | 蔡锦华 | 办结岗 | 对办理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 | 无 |
送达 | 0个工作日 | 固镇县财政局 | 蔡锦华 | 送达 | 对办理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 | 无 |
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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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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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缺失项 | |
县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子公司或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企业的资产评 估项目备案工作由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负责。 | |
评估项目备案后,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占有单位应自调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备案表由备案机关收回 |